预收款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更新时间: 2024.11.21 03:01 阅读:

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直接决定了应纳税时间及适用税率,判定错误可能导致漏缴、少缴税款,引发税务风险。对于预收款如何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整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开票当天:不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当天。
  • 发出货物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当天;特定货物,如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 提供/完成服务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提供/完成应税服务当天;特定服务,如建筑、租赁服务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微信搜索关注“上达财税共享”提问题、查干货 版权所有)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