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所得税谁交

更新时间: 2024.11.06 20:50 阅读:

行政诉讼案将要开庭,民告官难,告税务机关违法更难,能胜否天可知。

诉讼的起因是:B在2001年借用A的名字购买了房子,二审终审判决A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将案涉房产转移到B名下。判决生效日为2022年12月28日。

因疫情放开,A在2022年底阳了的原因,加之2023年元旦放假。A于2023年1月9日主动去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4万多元(A是被告,两审均败诉判决其承担一审诉讼费),且电话告知了一审法官助理,并请其转告B配合他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房产。

2023年1月11日,B到一审法院申请强执并立案。1月13日法院给A出强执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并于2023年1月22日(大年初一)通过中国邮政送达。

1月28日大年初七早八点半,A主动到一审法院执行局约见执行法官,告知其诉讼费已于1月9日交纳,且告知了一审法官助理我积极配合执行。出示交费收椐和通话录音佐让。

A问执行法官:为什么要发强执通知?而且强执通知交费?执行法官瞬间懵圈,说不知道A已交费,不知道A曾与一审法官助理联系过,他要核实。A问:B申请强执法院立案不进行立案审查吗?执行法官语噻,敷衍说核实后联系你,转身逃离。

A离开法院驱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法判房产转移登记如何配合办理进行咨询。相关工作人员告其:携带法院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到场可办,办理过程中要交相关的税。A问谁交?回答:谁得房谁交。

A离开不动产中心。路上接到执行法官电话告知:经核实,诉讼费交了,房子配合过户为好。A回答:配合没问题,请通知对方。另问:过户有税谁交?执行法官回答:谁的税谁交。

案涉房产为满五不唯一的经适房,涉及土地转让金、个人所得税要交纳,其它税均免征。

2月2日,A携同律师主动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次咨询,被告知案涉房产于1月31日给B办理了产权登记并发放不动产权书。

原来在1月28日,执行法官制作了强执裁定令,强执配合通知等法律文书,派专员送达到不动产中心和税所。凭此和两审判决书,B单方面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任何一个流程环节的工作人员通知A的情况下,B在交纳(垫付)了土地出让金后拿到了产权证。

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20多万,B不夜由A交纳,而必须交,且从1月31日开始征收A个人所得税欠税滞纳金。之所以产生了个税,是税所给案涉房产核价,按照核价金额减除原购房所有成本和装修费所得差额的增值金额要交20%个税。

把法判过户虚构成正常交易,那么按照过户登记的相关流程和税收规定,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个税,而且均应由A交纳。但不动产中心和税所让B交了土地出让金后(美名其约叫垫付),把不动产证发给了B。

此时A开始懵圈了,于是…不得不开始行政复议、起诉的漫漫痛苦征程。

行政复议?可以!先把22万多个税交了,滞纳金交了,否则此路不通!

税该交,但是由A交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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