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1 04:56 阅读:

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规定,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包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上海市,根据沪财发(2020)17号规定,符合财税(2010)121号文规定的,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如,A企业为上海市一制造业企业,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为100人,其中残疾人25人,已符合财税(2010)121号文政策,则2022年度A企业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该企业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应税信息——减免税信息,对土地进行减免税信息修改,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已缴的税款可以更正退回。

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公告,符合财税(2010)121号文规定的单位,可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注意两个人数的计算口径:

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比例=(各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合计/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合计)*100%

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各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合计/12

例如,B企业注册在浙江杭州市企业安置残疾人每月平均人数12人,全年在职职工月平均人数40人,则该企业可以减征土地使用税12*2000=24000元。如果该企业当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0万元,则该企业只能减征20000元;如果B企业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0元,则可以减征24000元。

江苏省,根据苏财税(2011)3号文的规定,符合财税(2010)121号问的规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与上海市类似,都是直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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