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所得税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 2024.11.21 11:14 阅读:
股权激励所得税税前扣除(图1)

说明 2022 年 1-9 月研发费用金额增加,但相关加计扣除金额出现减少的原因 2022 年 1-9 月研发费用金额增加,但相关加计扣除金额出现减少主要是股份支付费用的账面确认与税务上加计扣除的金额和时点均不一致所导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股权激励所得税税前扣除(图2)

公司 2022 年 1-9 月账面确认的研发费用较 2021 年增加 2,849.77 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较 2021 年下降了 2,114.39 万元。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则公司 2022 年 1-9 月账面确认的研发费用金额较 2021 年增加了 1,475.41 万元,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较 2021 年增加了 1,507.05 万元,变动基本一致。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支付费用来源于控股股东海康威视发起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及海康威视创新业务跟投计划(以下简称“跟投计划”),公司作为海康威视的子公司参与限制性股票和跟投计划。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9 月,公司因限制性股票及跟投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归属于研发费用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股权激励所得税税前扣除(图3)

如上表,2022 年 1-9 月账面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2,180.00 万元,较上期增长了 1,374.36 万元,主要是因为跟投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增长了1,452.65万元。2022 年 6 月,跟投计划中对应海康机器人权益的份额已经全部完成确权。对于未确权的部分,服务期为持有跟投计划份额满五年。而对于已确权的份额,A 计划服务期为该员工加入海康威视或其子公司工作满五年,B 计划服务期为该员工加入对应的创新业务子公司工作满五年。由于参与跟投计划的海康机器人部分员工在确权时虽持有跟投计划不满五年,但加入海康机器人已满五年,因此确权导致跟投计划的服务期大幅缩短,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大幅增加。

公司的跟投计划股权激励通过跟投平台实施,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第 18 号公告”)所规定的股权激励,因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允许税前列支,亦不允许加计扣除。

针对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根据第 18 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与入股价格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亦不允许加计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入股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于归属为研发人员的部分准予加计扣除。综上,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账面确认与税务上加计扣除的金额和时点均不一致。

于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的 2016 股权激励第三批次和 2018股权激励第一批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于 2022 年 1-9 月,仅 2018 股权激励第二批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由于 2021 年行权日海康威视股价较高、可行权的份额较多,以及 2016 股权激励第三批次的授予价格较低,2021 年允许加计扣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远高于 2022 年 1-9 月允许加计扣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每年公司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聘请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确认研发费用归属项目及核算准确性。

  • 来源:陇上税语
  • 作者:陇上税语
  •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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