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3 14:57 阅读:

建安企业开工前会收到发包方拨付的备料款等预收款项,该笔款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涉及税款缴纳呢?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2006)》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规定,建造合同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合同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建造服务尚未发生,合同义务尚未履行,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应将其作为一项负债核算,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或“合同负债”(已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待工程开始后,合同义务开始履行时,再根据完工进度或履行进度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会计收入。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收到预收款未提前开具发票的,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确认增值税销售额,但需要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建安服务发生后,再按开票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以及服务完成时间孰早原则,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工程尚未开工,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待工程开工后再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综上所述,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均不确认收入,增值税要看是否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未发生,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即可,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就其收到的预收款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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