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影响

更新时间: 2024.10.05 06:4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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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太空俯瞰地球,我们会感到震撼。这颗承载着生命的蔚蓝星球塑造了人类社会,人类在此繁衍生息,足迹遍布全球,缔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

文明的火焰在国家和地区之间相互传递,从丝绸之路到大航海,人类互动的脚步从未停歇,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更是经历了人类历史上覆盖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的全球化进程。

全球化大幕的拉开,使「商品、服务、资本、技术、人员」超越国家的边界,在世界范围内自由地流动,各国被「价值链、产业链、供应链」紧紧地包裹在一起,没有谁能成为一座孤岛。

全球化导致经济活动的跨国运行,使得追随经济活动的税收也同样跨越国界。在经济全球化出现之前,「征税权」局限在一国境内,现如今征税权已经冲破国界,远渡重洋,渗透到世界的各个角落。

如果把视角拉近,我们不禁会追问,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权究竟能够辐射到多远?

01 神秘力量

在无尽的历史长河中,我们一直力图寻找准确的答案。带着对未知的渴望,我们挥舞着智慧的火把,冲破深邃的黑暗,找到了掌控「企业所得税辐射范围」的神秘力量,这股神秘力量被称作「税收管辖权」,在它的控制下,企业所得税的场域,尽收眼底。

如果仔细观察,你会发现,税收管辖权其实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到哪里,国家主权就延伸到哪里。

当我们站在世界之巅,抬眼望去,是人类绽放的光芒,是大地无尽的绵延。人与土地是理解这个世界的灵感来源,是任何事物都摆脱不了的羁绊,税收管辖权正是凭借着人与土地的驱动不断地运行。

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所能达到的范围,从「人员」的概念来讲,包括该国国内的所有居民,从「土地」的概念来讲,包括该国疆界内的全部空间。

「人员」的概念衍生出「属人管辖」,称为「居民管辖权」。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土地」的概念衍生出「属地管辖」,称为「地域管辖权」。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

税收管辖权拥有两张面孔,一张面孔审视的是「居民管辖权」,它的目光是仔细的,保持着对人类「身份」的审慎;另一张面孔则几乎覆盖整个大地,「地域管辖权」注视着活跃在这片土地上的经济活动,它的目光是深邃的,充满着对「所得来源地」的追逐与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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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身份的感知

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复杂的身份,父母、孩子、老师、学生。身份是一种被环境所激发的人物设定,它会释放出人们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在税收环境中,身份同样备受关注。

税收管辖权对企业的身份信号具有敏锐的感知,企业在税收关系的格局中持有哪种身份,决定了税收管辖权的征收广度。国家往往根据企业是否具有「居民身份」这一事实来行使不同程度的税收管辖权,在行使征税权之前会通过居民身份对企业进行过滤,识别出企业的税收属性,并将其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拥有本国的居民身份,而居民身份的背后则是国家给与企业的无限保护,居住国最大程度的确保了居民企业的安全,基于以上事实,居民企业就应当接受居住国的管辖,对全球的一切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居民身份的引力是如此的强大,它在无形之中形成了对税收管辖权的牵引,二者牢牢地吸附在一起。此时国家对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完完全全融进了血液里,刻在了骨头上,居民企业走到哪里,管辖权就延伸到哪里,这份刻骨铭心的追随是国家对居民企业挥之不去的掌控,哪怕是走到世界的尽头。

居民身份的属人特性定义了居民管辖权,它对居民企业拥有无限的掌控。在居民身份的笼罩下,非居民企业却显得格格不入,它不具有居民身份,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对非居民企业的管辖。

03 来源地的召唤

居民身份的丢失,让国家将目光洒向了「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所考虑的已不再是居民身份,而是所得的来源地。「非居民企业」所得的产生源自于所得来源国土地上的经济活动,所得来源国通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法律以及经济环境为非居民企业的价值创造提供了保障,有权对非居民企业行使税收管辖。

在这一过程中有些非居民企业只是单纯的获取来源国的所得,在某种程度上与该国接触有限,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此时征税国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而有些非居民企业为了进一步加深产品的配送以及市场的渗透,往往在所得来源国设立机构场所,建立一个个经济据点,形成小型场域,这些小型场域成为了促成经济脉动的起搏器。

然而机构场所的设立却为非居民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它们企图通过设立在我国的经济据点与境外建立经济联系,试图将经济活动隐藏在机构场所的缝隙里,以此躲避税收管辖权的追踪。表面上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是在境外获取的,实际上是通过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赚来的。

此时如果不加以限制,非居民企业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机构场所的境外经济活动也就成为了非居民企业肆意妄为的挡箭牌,这些长歪的枝条,税收管辖权当然要进行修正。

机构场所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税收管辖权,被机构场所吞噬的境外所得会形成管辖真空,我们对褶皱空间孕育出的管辖真空不能熟视无睹。

众所周知,征税国对非居民企业行使地域管辖权,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机构场所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触发了境外的征税权,当这些小型场域的经济活动延申到境外时,我国的税收管辖权依旧追随,这种追随是为了避免非居民企业偷逃税收,此时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承担「附条件的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04 捕捉身份

不管是无限纳税义务,还是有限纳税义务,亦或是附条件的有限纳税义务,都是税收管辖权追踪的产物,决定这一切的关键力量是居民身份的判定。

居民身份关系到「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进而影响企业纳税义务的大小,最终关乎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

人们不能根据肤浅的理由作出盲目的判断,居民身份的确定,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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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市场监管部门的印章盖在营业执照上的那一刻,法律便赋予了企业真正的灵魂,一个具有生命信息的市场主体就此诞生,企业诞生成立的地方,是无数创业者梦开始的地方,也是获得居民身份的地方。「注册登记地」是刻在企业灵魂最深处的烙印,这个烙印成为了居民身份最为直观的判定标准。

企业注册登记地的唯一性,为居民身份的识别提供了便利,注册登记地标准无疑成为了判定居民身份的首选。然而这种看似直观的判定标准却忽视了现代经济活动中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管理控制地相分离的事实,有些时候它们之间的距离甚至非常遥远,会超越国家的边界。

有些企业正是利用这一事实,萌生出规避税收的阴谋诡计,它们往往在境外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而实际管理控制活动却在境内。很显然这种规避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企业所得税会修复这些漏洞,矫正被扭曲的规避行为。

「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的横空出世为投机取巧的企业送出了死亡之吻,规避税收的美梦就此泯灭。注册登记地标准是形式上的判定依据,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则是事实上的判定依据。作为企业的中枢大脑,实际管理控制地是企业作出重要决策、发出重要指令的关键场所,它是企业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地方,是企业名副其实的中央处理器(CPU)。

实际管理控制地成为了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居民身份的又一标准,它注重对经济实质的认定,采用这一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塞避税行为。

05 追踪来源地

一国对「非居民企业」能否征税,关键在于其是否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此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显得格外重要。

经济活动会分泌出大量的信息素,这些信息素携带着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数据,其中便包含经济活动的坐标,也就是我们苦苦找寻的所得来源地。这些信息会以波的形式发射信号,等待着被获取。

不出所料,税收管辖权巧妙地捕获了所需要的信息,这完全归功于其搭载的所得来源识别感应器,它对经济活动的坐标具有敏锐的捕捉力。当坐标信号传来时,感应器可以识别其携带的信息,准确判断出所得来源地的位置。

在这场追踪所得来源地的特殊行动中,来源地感应器发挥了重要作用。感应器的程序设定始终保持着对「价值创造场所」的追踪,其追踪的路径往往兵分两路,一条路指向「主动所得」,另一条路指向「被动所得」。

在兵分两路的过程中,所得又叠加出三条路径,它们按照产出方式进行排列,即——「通过经营创造出所得、通过转让财产创造出所得、通过持有财产创造出所得」。

所得按照经济活动的节奏不断地涌现,而我们也在所得来源地的追踪过程中手持放大镜不断地匍匐前行。

主动所得的形成有赖于人们的积极创造,它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劳动主动创造出来的,包括销售货物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

不管是货物还是劳务,只有卖出去才会产生价值,主动所得的形成得益于交易行为,当买卖双方发生交易行为的那一刻,价值便产生了,经济活动的「发生地」成为了实现价值的场所,价值产生的地点,就是所得来源的地点。

比如德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销售机器设备,此时交易活动发生在中国,所得便来源于中国。当中国客户去德国购买机器设备,交易活动发生在德国,所得便来源于德国,我国对非居民企业也就没有征税权。

因此「销售货物所得」来源于「交易活动发生地」,「提供劳务所得」来源于「劳务发生地」。

06 藏在缝隙里的被动所得

被动所得的形成与主动所得完全不同,它并不是凭借企业勤劳经营得来的,而是依靠财产获得孳息与收益,这类所得脱离了生产经营,往往以食利为生。

被动所得呈现出两种分布状态,一种是财产转让产生的处置所得,另一种是财产持有产生的孳息所得。被动所得的来源地具有隐蔽性,这与其复杂的经济活动有关,它的位置坐标不易观察,对其追踪往往十分困难。

要想准确的获取所得来源地,需要我们对被动所得内在结构拥有深刻的认识。用更加敏锐的目光去捕获关键信息,从「价值创造场所」中获取追踪所得来源地的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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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所得,包括不动产转让所得、动产转让所得以及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其中不动产价值的增值,与转让者并没有多大关联,它所做的只是曾经购买并持有它,坐等不动产升值。转让者始终处于一个被动的状态,在所得面前它根本激不起一丝涟漪。不动产价值的形成取决于不动产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动产所在地的交通、地段、商圈、教育、医疗才是决定这一切的关键。由于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它的价值变动与其所在地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不动产转让所得」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确定

与不动产相对应的是动产,它具有较强的可移动性,其位置往往难以确定,但是动产的所有人却极容易锁定,它们之间拥有着密切的关联。除此之外,企业持有动产的初衷是为了使用,只有旧了,才会被卖掉,转让动产并不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事情,销售货物才是,货物通过买卖获利,价值产生于交易活动发生地。而动产价值的形成受其所有人影响,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发生折旧损耗从而导致动产的价值变动,当企业转让动产时,它的价值产生于转让企业,所以「动产转让所得」来源于「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动产与不动产展现了财产的具体形态,而权益性投资资产却十分抽象,它往往被表述为股权。股权的抽象性增加了识别所得坐标的难度,在追踪转让股权所得来源地的过程中,存在着过多的干扰信息,会形成混淆。比如一家德国企业持有中国企业股份,取得时花费1000万,现在德国企业在瑞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6000万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一家法国企业,德国企业通过股权转让获得了5000万所得。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大量的信息坐标萦绕在眼前,这些坐标扰乱了我们对所得来源地的识别。

在股权增值的过程中德国企业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它只是坐收渔翁之利,股权的增值得益于被投资的中国企业的蓬勃发展,德国企业对此并没有作出过多的努力,它通过转让股权获取所得只能证明当年眼光的毒辣。此时中国企业创造价值的浓度极高,所得来源地理所当然的指向了被投资企业,所以「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来源于「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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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财产的孳息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孳息」存在严重的寄生性,获取孳息的这类主体往往会被打上食利者的烙印,这些家伙仅仅依靠股息、利息、租金就能获得稳定的收入,它们来源地的确定同样被指向价值创造场所。

比如德国企业持有中国企业股权,获取股息分红。此时股息红利所得来源于中国企业,这得益于中国企业的良好经营,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成为了实现价值的场所,价值产生的地点,就是所得来源的地点。因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来源于「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持有股权会产生股息所得,持有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也同样会产生所得。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会获得利息;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会获得租金;将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会获得特许权使用费。不管是利息、租金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它们的价值都是通过使用而产生的,此时使用人所在地成为了我们锁定的目标,但是使用人所在地不易追踪,对其识别存在较大困难。

于是我们把目光转向了支付人所在地,由于支付人相对比较稳定,而且权利使用地往往与所得支付地是一致的,所以「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来确定。

这颗蔚蓝的星球上,人与土地是生命永恒的主题,它们成为了解构这个世界的关键,生命的图景在人与土地的烘托下显得格外美丽。

在探索企业所得税辐射范围的道路上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所形成的二元结构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它们的包裹下税收管辖权得到了最大限度地行使。

人与土地是理解这个世界的灵感来源,是任何事物都摆脱不了的羁绊,它们给予了人类探索企业所得税辐射范围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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