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 2024.11.20 01:48 阅读:

编者按:2023年08月23日,有同学咨询:企业外购的原材料但尚未使用能否税前扣除?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M公司是一家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制药企业,2023年7月外购价值3200万元的原材料已经入库但尚未领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析】企业使用原材料,并按照会计政策规定计入产成品的成本,销售产成品后,已销产成品对应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使用原材料,直接对外销售的,其成本也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M公司外购原材料尚未领用的,按存货管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理,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排除了房屋、建筑物,即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可以计提折旧扣除。

敲黑板: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准予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总结:企业外购原材料等存货尚未领用不得税前扣除,外购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扣除。文/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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