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8%

更新时间: 2024.11.17 04:31 阅读:

五、综合题

1.某小汽车生产企业201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19年初,该企业财务人员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小汽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6000万元,出租闲置厂房取得收入100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0万元,支付向某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借款1000万元(该笔借款系2018年1月1日借入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1年)而发生的全年利息支出75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52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业务宣传费48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5)发生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其中: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地区捐款112万元。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8万元。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12=42(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42+22=780(万元)。

(4)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80×25%=195(万元)。

(5)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95=5(万元)。

要求:

(1)分析指出该小汽车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2.我国境内某服装生产企业201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费用100万元;

(3)全年可扣除的销售成本2200万元,税金及附加32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1340万元(其中广告费900万元);

(5)管理费用960万元(其中含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

(6)财务费用12万元,系当年1月以年利率8%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为9个月的生产用资金200万元的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

(7)投资收益52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18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从深圳非上市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分红22万元;

(8)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直接向某学校捐赠6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山区捐款140万元。

已知:上述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涉及技术所有权转让成本费用。

企业财务人员自行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利润总额=4000+1200+700-100-2200-320-1340-960-12+52-200=8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20-280-18-12+(200-820×12%)=611.6(万元)

应纳税额=611.6×25%=152.9(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指出错误之处并正确计算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本题中,财务人员将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均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②向无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支出75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000×6%=15(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当年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6000+100)×15%=91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500+480=9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915=65(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6100×5‰=30.5(万元),按照30.5万元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5=24.5(万元)。

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除另有规定外,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75%=60(万元)。

⑥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已超过可扣除限额部分,财务人员未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当年扣除,可以结转以后3年扣除。

捐赠支出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800×12%=16(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8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2)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②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000×6%=15(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6100×15%=65(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5=24.5(万元);

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75%=60(万元);

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800×12%=16(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800-30+15+65+24.5-60+16+8=838.5(万元)

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38.5×25%=209.63(万元)

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209.63-200=9.63(万元)。

2.

【答案及解析】

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不正确的。具体有以下几处错误:

(1)对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技术转让所得=700-100=6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600-500)×50%=550(万元)。

(2)广告费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当年的广告费扣除限额=(4000+1200)×15%=78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900万元超过了当年广告费的扣除限额,当年只能在税前列支780万元,所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780=120(万元)。

(3)业务招待费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的60%=140×60%=84(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4000+1200)×5‰=26(万元),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26=114(万元)。

(4)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应加计75%扣除,而不是加计100%。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所以,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应加计扣除金额=280×75%=2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

(5)财务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200×5%×9/12=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5=4.5(万元)。

(6)投资收益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正确。

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均免税,所以国债利息收入18万元和从深圳非上市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分红22万元均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22+18)万元。

(7)对营业外支出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不正确。

企业直接向学校捐赠的6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山区捐款14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计算的利润总额数据正确。

利润总额=4000+1200+700-100-2200-320-1340-960-12+52-200=820(万元)。

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820×12%=98.4(万元),实际捐赠额14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所以当年只能在税前扣除98.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98.4=41.6(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20-550+120+114-210+4.5-40+60+41.6=360.1(万元)

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60.1×25%=90.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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