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09.17 19:11 阅读:

一、企业重组对比小结

二、亏损的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合并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合并相关企业的亏损可以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12月)

四、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亏损弥补的计算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五、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

(1)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交易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重组,企业所发生的非股权支付部分,按以下的规定处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六、股权和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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