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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在英国,经常有人针对某些商品申请出口奖励金,而政府有时也会同意发放这种奖励金。由于在外国的市场上,我们不能够像在国内一样,完全垄断工人的劳动;对待外国人,不能像对本国人一样,强迫他们购买本国生产的商品,所以有人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我们来为外国人的消费埋单(也就是给这些商品发放奖励金)。有人认为,这种奖励金,对于本国商人和制造业者来说,可以使他们在国外市场上以低廉的价格与竞争者竞争销售商品;对于国家来说,可以使出口量增大,从而使贸易差额更加有利于国家。这个被重商主义所提倡的、以贸易差额强国富民的办法,被认为是最好的办法。
有一种说法认为,只能对那些依靠奖励金才能维持经营的商业部门发放奖励金。但是,我们都知道,任何商业部门销售货物,其所得利益如果能够补偿货物生产和销售的成本并且获得利润,那么这些商业部门就和其他没有奖励金的部门一样,即便没有奖励金也能正常经营。如果某些商业部门销售货物所得的利益,不能补偿成本或不能提高利润,那么发放奖励金支持这些商业部门的继续经营,实际上就是在鼓励一种收益小于成本的经营方式,即每一次经营都只会亏本而不会赢利。试想,如果所有的商业部门都这样的话,国家的资本很快就会被消耗殆尽。
我们应当明确的是,可以发给奖励金的商业部门,应当是那些长期经营两国之间的贸易并且经常亏损的部门。但实际上,就算没有奖励金来补偿损失,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这些部门也会改变自身的资本用途,转入其他可以获利的行业。因此,可以看出,奖励金制度,和重商主义提出的其他措施一样,只不过是使本国产业的发展违背了正常规律,并且使其发展状态更加不利而已。
有一个学识渊博的作者,在关于谷物贸易的论文中写道:“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建立以来,从谷物的一般价格来考察,其出口价高于进口价;从谷物的高价格来考察,这个差额将会极大地超过这期间的奖励金总额。重商主义者会说,出口额超过进口额的差额,不仅弥补了国家奖励金的支出,还有很大的剩余额,这样的谷物贸易不正对国家有利吗?但实际上,奖励金的支出只是社会为谷物出口贸易所付出的一小部分而已,他们并没有考虑农民为种植谷物所付出的成本。因此,如果谷物在外国市场上的收益,不能收回奖励金的支出和农民的成本并获得利润——这正是奖励金制度建立的原因,那么中间的损失便是整个社会或者说是国民资产的损失。”
有人说,谷物平均价格的显著下降是由奖励金制度带来的结果。我曾经说过,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前六十四年之间,谷物的平均价格会持续跌落。如果真如我所说的,那么即使没有奖励金制度也会发生这样的结果。例如,法国没有奖励金制度,1764年前,法国还禁止谷物出口,但是法国的谷物平均价格和英国一样也下降了。归根到底,谷物平均价格的下降,是由于银的实际价值逐渐上升所导致的,而并不是由哪种制度所造成的。我在本书第一篇中就已经说明,本世纪欧洲市场上银的实际价值在逐渐上涨。由此可见,谷物价格的降低并不是奖励金造成的。
前面已经谈到,在大丰收年里,奖励金会促使谷物的大量出口,以致国内市场的价格高于正常状态(无奖励金制度时)下的价格——当然这是倡导奖励金制度者所鼓吹的状态;但在歉收的年岁,虽然奖励金制度停止实施,但由于丰年的大量出口,致使丰年没有多少剩余来补偿这一年的不足,于是谷物价格还是会提高到正常价格以上。可见,无论是否丰收,奖励金制度都会提高谷物的国内市场价格,使其高于正常状态下的价格。我相信,稍有理性的人都会赞同我以上的观点的。
但有人用以下两点理由,来支持它们关于奖励金制度有助于鼓励耕作的观点:第一,奖励金为农民提供了广阔的国外市场,增加了谷物的需求,有助于促进谷物的生产;第二,农民在奖励金制度下卖出的价格,比他们在正常耕作情况(无奖励金制度)下的价格要高,因而会鼓励耕作。并且,在长时期内,这样的双重效果将大大促进谷物的生产;并且在这个时期末,奖励金制度提高谷物价格的程度将远远小于正常耕作情况下国内谷物价格的下降程度。
我对上述第一点理由的回应如下:奖励金开辟了国外市场,必然会损失国内市场。依靠奖励金才能出口的谷物,在不能出口时便留在了国内市场,虽然增加了消费,却使谷物价格下降了。与其他出口奖励金一样,谷物奖励金也从老百姓身上征收了两种不同的税:一是为奖励金的负担而向人们征的税;二是国内市场产品价格的提高而产生的税,这是人们在购买谷物时无形支付的。就谷物来说,第二种税要比第一种繁重得多。我们按年平均价格假定,每出口一夸脱小麦要支付五先令奖励金,并且,较之无奖励金时,国内市场上谷物的价格每蒲式耳高出六便士(每夸脱高出四先令)。那么,人们不仅要负担出口奖励金中的每夸脱五先令,而且在每消费一夸脱小麦时要多支付四先令。按照前述那位作家的理论——谷物的出口量与国内消费量的比例是一比三十一,那么,当人们对第一种税的纳税是五先令时,对第二种税的纳税便是六镑四先令了。将这样沉重的赋税加在生活必需品上,导致的结果是不仅减少了贫苦人民的生活必需品,而且还会使工资按照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在第一种情况下,人民生活必需品不断减少,他们养育子女的能力必然会降低,从而阻碍国内人口的增长;在第二种情况下,工资的提高使雇主无力雇用更多的员工,必然会影响国内产业的发展。这样一来,奖励金制度,一方面使国外市场和国内市场的比例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它阻碍了国内人口和产业的发展,从而阻碍了国内谷物市场的发展,最后也将影响国外谷物市场的扩大。这样来看,实质上,奖励金制度并没有扩大谷物的市场和消费量,反而是减少了谷物的市场和消费量。
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谷物价格的提高有利于农民,因此会促进谷物的生产。
我对这种观点的回应如下:如果发放奖励金的结果是谷物的真实价值提高了,农民能够按照当时的生活方式,以等量的谷物维持更多人的生活——无论是富裕的、适中的还是节俭的,那么结果也许会像上述观点所描述的那样。但实际上,任何人为的制度包括奖励金制度都不会有这样的结果。奖励金对谷物价格的影响只是名义上的,它并不能真正影响谷物的真实价值,只是降低了银的真实价值。
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着其他产品的价格,因此可以说,等量的银,交换的谷物数量与交换的其他产品数量一样。奖励金制度对人们征收的沉重赋税,对纳税人来讲是重大的负担,但对受益人来讲所得利益却很少。
谷物的货币价格也决定着劳动的价格。社会的进步、退步或停滞,会使劳动者的雇主按照富裕的、适中的或节俭的方式生活。劳动的价格,是指劳动者按照富裕的、适中的或节俭的方式生活而购买一定的谷物的购买力。
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着其他所有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在改良的过程中,所有土地生产物的价格都会与谷物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当然,这个比例会因时期的不同而不同。以牧草、干草、家畜肉以及马和马粮为例,它们的价格会随着内陆运输以及国内贸易对谷物价格的影响而变动。
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着其他所有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因而也决定了所有制造业原料的价格;又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着劳动的价格,从而就决定着制造者技能熟练程度的价格。以上二者结合,可以得出,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着制造品的价格。总之,劳动的价格、所有土地生产物和制造品的价格,都随着谷物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发放奖励金的结果,使得谷物的价格由三先令六便士提高到四先令,对农民来说,他们还必须向地主缴纳与谷物价格提高相应的货币地租。但是谷物价格的提高,并没有使现在四先令的购买力高于以前的三先令六便士;也没有使农民和地主的生活状况得到多大的改善。当然,在人们购买外国商品时,谷物价格提高可以使他们得到些许好处;但他们在购买本国产品时,则根本无利可图。并且,重要的一点是,农民和地主的资本基本上都是用来购买本国产品的。
矿山富饶使银价下跌,对大部分商业部门造成的影响基本上都是一样的。因此,银价下降导致商品价格的上涨,并不能使商品所有者更富裕或更贫穷。虽然金银的价格实际上较之以前更低廉,然而其他任何物品的真实价格却没有变化。但是,如果银价的下跌是个别国家或政治因素的结果,那么这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它虽不会使人们更富裕,但却会使人们更贫穷。原因在于,所有商品价格的上涨,会抑制国内产业,使在外国出售产品时需要的银比本国产品少,因而无论是在国际市场还是在国内市场,外国的售价都比本国的售价低。
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金银矿山丰富,因而可以向欧洲其他国家出售金银。金银价格,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稍微低廉,在欧洲其他国家则较为昂贵。从上述可知,西班牙和葡萄牙在贸易时就会遭受一种先天的劣势。但其金银价格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差额,不能大于运输金银的费用及其保险费。由于金银体积小且价值高昂,因此运输费用不是什么大问题;而保险费,也是和其他等值货物的保险费相同的。如果西班牙和葡萄牙没有因为政治制度加剧自己的不利情况,那么他们实际上由这种特殊情况遭受的损失是很小的。
然而,西班牙对金银出口采取的政策是征收赋税,葡萄牙则禁止金银出口,结果金银的走私行为不断,因为金银的价值在其他国家高于西、葡两国的价值,可以和走私的费用相抵。我们以一条有堤坝的河流为例来说明这一情况,如果坝内水满则水会像没有堤坝一样溢出。同样的道理,禁止金银出口也会导致这样的结果。一国并不能保留供使用以外的多余金银量。因为一国在铸币、金银器具、镀金以及金银饰品上使用的金银量的多少,是由该国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所决定的。若多于所使用的数量,多余的部分就会像坝内水一样向外溢出。西、葡两国限制金银的出口,使得其金银每年的出口量与进口量差不多是一致的。这样,同他们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相比,西、葡两国国内的金银量是大于其他国家的。因此,限制越多——如征税越重、禁令规定的刑罚越严重、法律执行越严密,这种差额就越大,就像堤坝越高,坝内外的水位差越大一样。人们常常可以看到西、葡两国的国民家中有许多金银器具,但却看不到与这种富贵象征相适应的其他东西。而金银大量剩余,必然导致金银价值下降,从而使所有商品价格上涨,最后则会抑制两国的农业和制造业的发展。于是,外国可以使用较少(比他们在国内花费的少)的金银量,向西、葡两国提供几乎所有的制造品和大部分的土地生产物。
在以下两个不同的方面,征税和禁止起着一定的作用。一方面,征税降低了西、葡两国金银的价值;另一方面,由于国内金银过剩,导致外国金银价值略微上涨。如果外国与西、葡通商,那么双方其实都可以享有利益。我们知道,如果将水闸打开,坝内的水流向坝外,不久,坝内外水位就会相等。因此,若取消这种赋税或禁令,西、葡的金银量会减少,外国的金银量会增加,不久,金银量在所有国家间会达到相等或近似相等。而表面上,虽然西、葡的商品、土地以及劳动的年产物价格会下降,金银出口会带来损失,但实际上,商品和年产物的真实价值还是和以前一样,其所能维持、支配和雇用的劳动数量也和以前一样,只是较之以前,现在是以较少的金银量来代表的。金银价值的上涨,使现在用较少的金银量进行商业流通,与以前用大量的金银相比,所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而流入外国的金银,也并不是单纯地流入,而是换回等价的货物。这些货物并不是全部供懒惰的富人消费;那些富人的真实财富和消费,也不会因为金银的出口而有所增加。在交换回来的货物中,大部分是材料、工具和食料,劳动人民利用它们可以生产出他们所消费的全部价值并获得利润,从而又能雇用和维持更多的劳动人民。这么一来,以前社会上的死资本就变成了活资本,并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也会逐渐增加;最后,目前产业上所遭受的不利情况也会彻底改变。
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所产生的结果,就如西、葡两国对金银出口采取的不合理政策所导致的结果一样。无论目前的耕作状态如何,谷物出口奖励金都会使国内市场的谷物价格高于无奖励金时的价格;使国外市场的谷物价格低于无奖励金时的价格。如前所述,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他所有商品的平均货币价格,这么一来,奖励金便会使国内银价下降,而使国外的银价上涨。于是,外国人特别是荷兰人,便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获得英国的谷物——这个价格不仅低于无奖励金时的价格,而且低于有奖励金时的价格。杰出作家马特·德柯尔曾经说过:“奖励金制度,未能使英国的工人像无奖励金时那样,花费少量的白银生产商品,却使荷兰人只需花费少量的白银就能生产商品。”这样的结果是,无论在哪里,英国的制造品价格都比无奖励金时贵,而荷兰的制造品价格都比无奖励金时便宜。最后,荷兰的产业享受到了双重利益(低成本和高利润)。这是因为,奖励金使英国谷物的国内价格上涨只是表面现象,其真实价格并没有上涨;奖励金使一定谷物所雇用和维持的劳动数量上涨也是表面现象,其实质上是使一定谷物所代表的白银数量上涨了。这种结果,对英国制造业、农民和乡绅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虽然农民和乡绅的收入增加了,但他们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食物以及其他商品的数量都减少了,因此,他们所得的利益只不过是表面上的利益而已。
我看整个国家中,就只有一种人能够从奖励金制度中获得实际利益,那就是谷物商人(出口商或进口商)。在丰收年,奖励金使得谷物出口量大于无奖励金时的数量;在歉收年,奖励金使得谷物的进口量大于无奖励金时的数量。于是,无论丰收还是歉收,谷物商人都能从中获益,尤其是在歉收年,他们进口的谷物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谷物商人应该是最赞成奖励金制度的人了。
至于乡绅,他们效仿制造业者,认为应当对外国谷物的进口征以重税(丰收年则是禁止),对本国谷物的出口给予奖励。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取得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又不致使国内市场过剩。这样的做法,和制造业者是一样的。然而谷物和制造品是有着根本差别的。垄断国内市场或奖励出口的办法,与不采取这些办法时相比,毛织品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因为这些办法,不但提高了货品的表面价格,也提高了货物的真实价值。于是,制造业者不仅表面上增加了财富,其真实财富也增加了,他们可以过上更富裕的生活,雇用更多的劳动力——比无奖励金时所能雇用的多,消费更多的生活品。然而,将奖励金制度运用到谷物上,其提高的并不是谷物的真实价值,而仅仅是表面价格。因此,这样的结果,并不能增加农民或乡绅的真实财富,也不能使谷物维持和雇用更多的劳动者,自然也不能促进谷物的耕作。
我们知道,万事万物都有其本质,谷物所凝结的真实价值并不能随着货币价格的浮动而改变。无论是出口奖励金制度,还是在国内市场占据垄断地位,都无法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即便是最自由的竞争,也不能降低该真实价值。就全世界范围而言,谷物的真实价值,取决于它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就某个地区而言,谷物的真实价值,则是由谷物按照当地维持劳动者生活的一般方式所决定的,即富裕的、适中的或节俭的生活所能维持的劳动量。我们知道,毛织物和麻织物并非支配性的生活品,它们并不能衡量、决定其他所有商品的真实价值。谷物则不然。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与其他商品平均货币价格的比例,衡量、决定着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虽然在不同的世纪里,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会有所不同,但其真实价值却不会随意变动,变动的仅仅只是白银的真实价值。
实际上,任何商品的出口奖励金制度,都必然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原因在于:第一,重商主义的所有政策,都违反了正常的规律,导致国内的部分产业转入了利润较少的行业,因而一般都会遭到反对;第二,出口奖励金制度,不仅使部分产业转入利润较少的行业,甚至还会使这些产业转入无利可图的行业,所以特别遭人反对。而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遭人反对,还有其他的理由:首先,它根本就不能促进它想要促进的那种商品的生产。乡绅们完全是在模仿制造业者的基础上,要求建立这种奖励金的,但乡绅们并不能像制造业者那样完全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不仅耗费了国家的巨大收入,而且对人民大众征收了沉重的赋税,但他们商品的真实价值却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明显提高。此外,由于银的真实价值因此有所减低,奖励金制度反而抑制了国家一般产业的发展。而国家一般产业的发展又决定着土地的改良程度,所以说,他们要求的奖励金不但不会促进土地的改良,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的改良。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促进商品生产方面,生产奖励金制度比出口奖励金制度更为有效。此时,人民只须缴纳一种税以支付该奖励金。生产奖励金,会降低国内市场商品的价格,因此人们不必缴纳上述提到的第二种税(货物价格提高而引起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人们缴纳的第一种税,似乎也得到了一部分的补偿。重商主义的偏见认为,国民财富来源于出口的比较多,来源于生产的比较少;在赚取货币方面,出口比生产更受欢迎。因此,生产奖励金并不会经常发放。另有观点认为,生产奖励金比出口奖励金更容易衍生欺诈。我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但众所周知的是,出口奖励金在现实中的确引发了许多欺诈行为。然而,商人和制造业者都支持出口奖励金这一政策的原因在于,他们的货物不会在国内市场大量过剩——生产奖励金有时会导致过剩,而出口奖励金却使过剩部分运送至国外,从而使国内的剩余货物能够以高价出售。于是,在重商主义的各种政策中,出口奖励金制度是他们最青睐的一种了。某些行业的经营者,甚至愿意自己掏钱来奖励部分货物的出口。这种政策实施得很顺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国产商品的数量;二是使自己的货物在国内市场上保持一倍以上的高价出售。然而,如果谷物奖励金真能降低谷物的货币价格,其结果则是迥然不同的。
某些类似于生产奖励金的奖励金,在特定的场合也曾被发放。例如,鰽白渔业及鲸渔业按渔船吨数计算的奖励金,正是这种性质。据说,这种奖励金使得该商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比无奖励金时更低。但从其他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承认,其结果和出口奖励金是一样的。这种奖励金使国内部分资本花费在货物上市的环节上,但其价格无法补偿成本并提供利润。虽然这种奖励金无益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但是可以增加船舶和水手的数量,有利于国防建设。可以说,用这种奖励金来维持一个庞大的常备海军所需的费用,比维持常备陆军所花费的费用要小得多。
虽然上述奖励金有这些优点,但我依然相信议会在批准这些奖励金时是受到了蒙蔽的,理由如下:
首先,鰽白渔业奖励金的数额似乎太大了。自1771年冬季渔汛开始到1781年冬季渔汛结束,鰽白渔船的吨数奖励金,为每吨三十先令。在海上捕获后立即腌制的鰽白鱼,被称为海条;用盐加以包装运到市场去出售的,被称为商用鰽白鱼,一般三桶海条可改装为两桶商用鰽白鱼。在这十一年里,苏格兰鰽白鱼渔船捕捞的鰽白鱼总数为三十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七桶;商用鰽白鱼,共有二十五万两千二百三十一又三分之一桶;政府支出的吨数奖励金,总计为十五万五千四百六十三镑十一先令,即每桶海条是八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每桶商用鰽白鱼是十二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
腌制鰽白鱼的盐,无论是来自苏格兰还是来自外国,在交给腌鱼业时都可以免纳所有的国产税。目前,每蒲式耳苏格兰盐,需要缴纳国产税一先令六便士,每蒲式耳外国盐需要缴纳十先令。听人说,每桶鰽白鱼大约需要外国盐四分之五蒲式耳;苏格兰盐,则平均需要两蒲式耳。如果鰽白鱼是用于出口的,那么可以免缴所有盐税;如果是供国内消费的,那么无论是用外国盐还是苏格兰盐,每桶需要缴纳一先令(这是以前苏格兰对一蒲式耳盐所征的税额)。我们知道,在苏格兰,外国盐通常只用来腌制鰽白鱼。就算最保守地估计,腌制一桶鰽白鱼也需要一蒲式耳盐。从1771年4月5日到1782年4月5日,外国盐的进口量共计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七十四蒲式耳(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但交给腌鱼业的苏格兰盐却只有十六万八千二百二十六蒲式耳,每蒲式耳只有五十六磅。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渔业用盐主要用的还是外国盐。
另外,如果鰽白鱼是出口的,那么每桶可以获得两先令八便士的奖励金。而渔船捕获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鰽白鱼又都是出口的。因此,总的算一下,大家就会知道,在这十一年间,渔船捕获的鰽白鱼,若以苏格兰盐腌制,则在出口时,每桶花费了政府总共十七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每桶花费了政府总共十四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若以外国盐腌制,则在出口时,每桶花费政府的共一镑七先令五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每桶花费政府的,共一镑三先令九又四分之三便士。好的商用鰽白鱼一桶的价格,最低是十七或十八先令,最高是二十四或二十五先令,平均约为一几尼。
其次,鰽白鱼业的奖励金不按捕鱼量的多少发放,而是按渔船的吨数发放的。因此,我担心很多渔船出海都是以获得奖励金为目的,而并不是以捕鱼为目的的。1759年,鰽白渔业的奖励金是每吨五十先令,然而,在苏格兰,所有的渔船捕到的鱼一共只有四桶海条。但是,政府这一年为每桶海条所花费的的奖励金就达一百一十三镑十五先令,就每桶商用鰽白鱼来说,政府需要花费的奖励金数额为一百五十九镑七先令六便士。
再次,鰽白渔业经常使用的船只,一般都是载重二十吨到八十吨的大渔船或甲板船。这种做法或许是向荷兰人学习的,但实际上却不太适合苏格兰的情况。在荷兰,鰽白鱼大量生存的海域距离陆地很远,因此从事渔业需要远海航行,只能使用能够携带充足食物的甲板船。而在苏格兰,从事鰽白渔业的主要地区距离陆地很近(赫布里迪兹群岛、西部群岛、设得兰群岛以及北部海岸与西北部海岸,到处都是海湾,鰽白鱼就聚集在这些被称为海湖的海湾中);并且,鰽白鱼回游期不稳定,因此,对于苏格兰来说,小船渔业其实是最适合的了,且渔夫捕完鱼后就可立即腌制或食用。只不过,在苏格兰,小船渔业是没有奖励金的,而大船渔业却可以得到每吨三十先令的奖励金。在同样的情况下,与大船渔业相比,小船的腌鱼很难获得市场。因此,曾经较为繁荣的小船渔业(听说有不少海员),如今全都衰落了。由于小船渔业没有得到什么奖励金,所以关税吏和盐税官都没有留下有关记录。因此,以前的小船渔业究竟达到了怎样的规模,我现在并不能确定。
最后,在苏格兰,很多地方的普通人民在一定季节里都将鰽白鱼作为主要的食品。若奖励金可以使国内市场鰽白鱼价格下降,那么对于英国大多数并不富裕的人民来说,也是一种救济。然而,鰽白鱼大船渔业奖励金并不能产生这样好的结果,它所导致的是刚好相反的结果,例如:(1)破坏了适合国内市场的小船渔业的发展;(2)每桶两先令八便士的附加出口奖励金,使大渔船捕获的三分之二的鰽白鱼出口到了外国。在三四十年之前,即大渔船奖励金还未设立时,每桶鰽白鱼的普通价格为十六先令;在十到十五年之前,小船渔业还没有衰落殆尽的时候,每桶鰽白鱼的普通价格为十七先令到二十先令;而在最近五年里,每桶鰽白鱼的平均价格为二十五先令。这种高价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苏格兰沿海各地缺少鰽白鱼;另一方面是自从美洲战争开始以来,装鰽白鱼的桶(桶价计算在鱼价内)的价格涨了近一倍,由原来的约三先令涨到了近六先令。不过,我手中关于过去价格的记载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有一位经验丰富的老人曾经告诉我,五十多年以前,一桶好的商用鰽白鱼的价格一般是一几尼。我觉得,现在还是可以把它看做是当时的平均价格。但所有的这些记载都表明,大渔船奖励金并没有使国内市场上鰽白鱼的价格降低。
有些人也许觉得,如果享受奖励金支持的这些渔业家以平常价格或高一些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那他们应该会得到很大的利润。但是,我却认为,仅仅就小部分人来说,情况可能是这样,但大部分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这种奖励金的意义,其实只是奖励那些冒风险从事自己并不了解的行业的企业家,并且这些巨额奖励金并不能补偿他们因无知而引起的损失。1750年,根据乔治二世二十三年第二十四号法令,第一次规定每吨鰽白鱼奖励三十先令,并同意建立一个合股公司(公司经理和理事都住在伦敦),资本为五十万镑。在十四年内,投资人每投资一百镑,每年可收回三镑,由关税征收官每半年支付一半(除了其他各种奖励,如上述的吨数奖励金、每桶两先令六便士的出口奖励金,盐税等一律免纳)。之后,政府又在国内各海港公布,设立资本总额一万镑以上的渔业公司是合法的。这些小的渔业公司,都是由经营者自行负责、自负盈亏的,但同样可以获得年金以及各种奖励。不久,大公司的资本就满额了,国内各海港也设立了好几家渔业公司。但是,即使有这些奖励,这些大大小小的公司还是失去了他们全部或大部分的资本,最后销声匿迹了。而如今鰽白鱼渔业几乎全部由私人资本家经营。
当然,若某制造业确是国防所必需的,那么依靠他国来供给这种制造品就是非常愚蠢的;如果这种制造业无奖励便不能在国内维持,那么就算对其他所有产业进行征税来维持它的发展,也是合理的。英国就是根据这个原理对帆布和火药的制造发放出口奖励金的。然而,如果对人民大众征税只是以维持个别制造业的发展,那么,一般来说,这就是不合理的。在经济繁荣时期,当人们有很多的收入,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时,对于个别制造业发放这样的奖励金,也许对民众来说是无所谓的。然而,在经济普遍困难的时期,若还是继续这样浪费,那就是非常错误的。
我们应当重视事物的本质,不用在乎名称的具体叫法。例如,奖励金有时被称为补贴金,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作为退税的奖励金,不能够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精砂糖的出口奖励金,其实是对赤砂糖、黑砂糖的出口退税;精丝制品的出口奖励金,也可以说是对进口税的退还;火药的出口奖励金,可以说是对硫黄、硝石进口税的退还。根据关税术语,那些出口时形态和进口时一样的货物所得的补贴,被称作退税。如果进口以后,货物形态被某制造业加以改变,名称也随之改变,并且归入了新的项目之中,则其所得的补贴叫做奖励金。
社会对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和制造业者所发放的奖金,也不能被称为奖励金。因为这种奖金的性质与上述所讲的奖励金完全不一样:一、它不会使一国资本违反正常规律,大量地流入某一个特定行业,它只是奖励了人们的技能,从而增进了各行业工人的上进心;二、这种奖金不会破坏各行业的平衡,它反而完善了各行业的发展。此外,奖励金的花费比奖金的花费要大得多。以谷物奖励金为例,社会每年的花费有时达三十万镑以上。
下面,我来谈一谈谷物贸易和谷物条例。人们对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的法律和相关规则,一般都予以普遍称赞。我将用奖励金这一章的论述来指出这种称赞和表扬是不当的。对于谷物贸易的性质及英国与谷物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的专门研究,可以充分证明我的观点的正确性。
谷物贸易,包括四个不同的部门。这四个部门,有时虽然由一个人经营,但按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独立的贸易:一是内地商人的贸易;二是国内消费品进口商的贸易;三是供国外消费的国内生产物出口商的贸易;四是运输商的贸易,即进口谷物再出口的贸易。
第一,内地商人的贸易。实际上,尤其在大荒年,内地商人的利益是和人们的利益一致的,虽然其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和人们的利益相反。对内地商人来说,他通过谷物实际歉收的情况而提高谷物价格来获利,当然,如果该价格提高的程度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的话,那么他也将遭受不利。因为谷物价格的提高必然影响谷物的消费量。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尤其是底层人民)都不得不依靠节省粮食来生活。当谷物价格提得太高时,谷物的消费将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阻碍,最终使得市场上的供给超过消费。直到下次谷物上市,内地商人将会遭受两种损失:一是因为收成不好的自然原因而遭受很大的损失;二是上一次的剩余量只能以比之前更低的价格出售,从而遭受一定的损失。与此相反,当谷物的价格提得不够高时,谷物的消费虽然不会因此受到阻碍,市场上的谷物供给量很有可能小于消费量;但是,内地商人却会因此而损失一部分的利润,而且还将使人民在这一季节结束前面临饥饿的威胁。内地商人无论是出于对人民利益的考虑,还是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必须保证每一季节的谷物供给都与人们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费保持相应的比例。而内地商人又是非常了解谷物的收获情况以及谷物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销售情况的。他凭借这些知识,基本上能够正确判断人们的实际需求量。因此,他一定会尽自己最大的判断能力,按上述比例向人民提供谷物,使他的谷物能够达到最好的价格,从而获得最大的利润。就算他忽视民众的利益,只为自己打算,但是在谷物歉收的年份,他也应当按照谨慎船长对待船员的态度来对待人民大众——他在预见到粮食缺乏时,就应当叫他们节省粮食。不可否认,有的船长可能考虑的太多,在没有必要的时候也叫船员们节省粮食,从而使他们感到困难。然而,上述这点困难和船长冒失的行为使大家遭受灾难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与此相同,贪婪的内地谷物商人也许会把谷物价格提高到超过歉收年应有的程度,那时,人们虽然可以避免季节末的饥荒,但还是会感到困难。然而,与商人在季节初廉价出售谷物而造成人们季节末的饥荒相比,这种困难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谷物商人自己也会因这种贪婪而受到损害:人们都会憎恨他。另外,在季节末,他手上仍有一定的谷物剩余量,如果下一季节是丰收的,那么他就只能以比之前低得多的价格出售这些剩余量了。
假若一大群商人占据着一个国家的所有收获物,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许会像荷兰人处置马鲁古群岛的香料那样,为了提高一部分存货的价格,把大部分的存货毁坏或抛弃。然而,就谷物来说,就算有法律的强制力,要对谷物进行大范围的垄断也是非常困难的。在法律允许自由贸易的地方,谷物可以算是最不容易被少数大资本家所垄断的商品了。这是因为,一个国家收获的全部谷物是巨大的,少数私人的资本是不可能全部购买的;即使他们能够全部购买,谷物的生产方法也会阻碍他们达到购买目的。对于任何国家来说,谷物都是年消费量最大的商品。因此,相对于生产其他物品,一国的劳动每年用在生产谷物的部分必然要大得多。自从谷物第一次从土地上收获,它便开始在众多人之间进行分配。这些所有者散居在国内各处,并不像许多的独立制造者一样聚居在一个地方。对于最初的所有者来说,他要么是直接将谷物出售给邻近的消费者,要么是通过出售给其他内地商人而间接出售给消费者。相对于经营其他商品的商人,内地谷物商人的人数也更多,他们散居在各地,从而不可能组成什么团体。在歉收年份,当某一个商人发现他的谷物不能按现价在季节末售完时,为了不使他的竞争者得利而自己受损,他就会立即降低谷物价格,在下一个季节的新收获物到来之前将谷物出售。影响这个商人行为的因素,也将影响其他的商人,于是他们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按照季节的丰歉以最合适的价格出售谷物。
如果认真研究本世纪及上两个世纪欧洲各地粮食不足和饥荒的情况(有些记录是很可靠的),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事实,即当时的粮食不足,并不是由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垄断所引起的,而是因为真正的不足。特殊情况下,粮食不足可能是因为战争,而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收成不好。并且,政府解决粮食不足的不适当手段也带来了一些困难。
然而,在通商和交通完全自由的广大产麦国,最不好的收成年也不会出现由大量的粮食不足所引起的饥荒。即使在最歉收的年份,如果能稍微节省使用,也能养活一样多的人数。干旱和暴雨最能影响粮食的收成。而我们都知道,麦子既可以生长在高地,也可以生长在低地;既可以生长在潮湿的土地里,也可以生长在干燥的土地中。因此,当遇到暴雨季节时,高地收成好,低地不好;当遇到干旱季节时,湿地收成好,干地收成不好。于是,无论是暴雨还是干旱,麦子在一个地方的损失可以在另一地方得到弥补,虽然总的收成比气候好的季节要少一些。对于产米国,干旱的影响要严重得多。因为作物不仅需要润湿的土壤,而且在其生长期的一段时间内,它还必须浸泡在水中。但是,在这样的国家里,并不是经常发生干旱,从而也不至于引起饥荒。其实只要政府允许自由贸易,就可以避免发生饥荒。例如,数年前,孟加拉的干旱,本来只会引起大量的粮食不足,然而,后来可能是因为东印度公司人员对大米贸易进行了不适当的限制,以致这次粮食不足演变成了饥荒。
为解决粮食不足所造成的问题,政府下令所有的商人以他们认为合理的价格出售谷物。但造成的结果却只有两种:一是商人并不提供谷物,导致人们在季节初期就要遭受饥荒;二是商人们提供谷物,并鼓励人们快速地消费,结果人们在季节末仍然面临着饥荒。我们知道,真正的粮食不足问题,是不能避免而只能减轻的。而完全自由的谷物贸易,既是防止饥荒的唯一有效办法,也是减轻粮食不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此,谷物贸易比任何一种贸易更值得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也更需要这种保护。正因为这样,谷物贸易比任何一种贸易更容易遭到人们的不满。
在歉收的年月里,底层人民会憎恨谷物商人,因为他们常常会认为是谷物商人的贪婪造成了他们的贫苦。这时候大家也许会认为,谷物商人不但赚不到钱,还会有破产的危险,因为人们可能会用暴力掠夺他的仓库。但实际上,谷物价格昂贵的歉收年,却正是谷物商人获得大利益的时候。一般来说,他会和一些农民订立合同,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间按照一定的价格提供一定的谷物。这里的合同价格一般是根据适中合理的价格如平均价格来制定的。例如,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每夸脱小麦的平均价格是二十八先令;其他各种谷物的合同价格也以这个为准。因此,在歉收年份里,谷物商人以平均价格购进谷物,再以高得多的价格售出大部分的谷物。从中,谷物商人就获得了一种超额利润。然而,由于商品的易腐性和价格的随意变动,这种超额利润只是补偿了他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而已,从而使他的行业与其他行业处在平等的地位。这一点,从人们由谷物贸易转向那些其他发财机会多的贸易这一事实,就可以看得出来。由于谷物商人在歉收年份里获取超额利润,因而更容易遭到人们的反感。因此,一般来说,有一点品格和财产的人,都不愿从事这一行业。由于只有一些下等商人经营这种行业,所以国内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差不多只有磨坊主、面包房主、制粉商、面粉经销商,以及一些贫困的小贩。
虽然谷物贸易行业有利于整个社会,但欧洲以前的政策,并没有致力于消除人们对它的偏见,反而还刺激了人们的这种偏见。例如,爱德华六世五年及六年第十四号法令规定,所有那些购买谷物后想再拿出来出售的人,都被认为是违法垄断者。如果是第一次触犯规定,则判处两个月的监禁,并处相当于谷物价值的罚款;如果第二次触犯规定,则判处六个月的监禁,并处相当于谷物价值两倍的罚款;如果第三次触犯规定,则判处手指枷刑,由国王决定监禁期限的长短,并没收全部动产。那时,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政策也几乎和英国是一样的。
也许我们的先辈认为,人们从谷物商人那里购买谷物肯定比从农民那里购买要贵;因为他们觉得,谷物商人除了要支付给农民谷物成本外,还会获得超额利润。因此,他们想要完全抑制这种行业的发展,甚至想要尽可能消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任何中介。于是,对谷物商或谷物运送者所经营的行业,他们总是多加限制。比如,那时的规定有:如果没有特许状证明某人诚实公正,那么他便不得经营这种行业。而根据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只有经过三个治安推事的同意,才能取得这种特许状。后来,伊丽莎白的一个法令又加大了这种限制,该法令规定,这种特许状只能由一年开四次的法庭来颁发。
以前,欧洲企图靠上述政策来管理农业——农村中最大的行业。然而,农业的管理原则,与城市中最大的行业——制造业的管理原则是完全不同的。在以前的政策下,农民只能接触到消费者或谷物商人及谷物运送者,因而,他们不但要从事农民的工作,还要从事一些谷物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工作。相反,在制造业方面,以前的欧洲在许多情况下都禁止制造者自己开店,不允许他们零售自己的商品。上述农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使谷物价格低廉而促进国家的利益,但多数人都不了解这应当如何进行。商业政策的目的,是要促进特定人如店老板的利益。人们都知道,店老板会受制造业者的影响而以低价出卖自己的商品,因此,如果允许制造业者从事零售,那么就会损害这些店老板的利益。
在当时,虽然允许制造业者开店零售商品,但是他们的货物价格绝对不能比一般店铺便宜。其实,无论投入店铺里的资本是多少,它都是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的。而且,为了使制造业者与他人处在同等地位上经营业务,像店老板投入的资本赚取了制造业者的利润那样,制造业者投入的这部分资本,也必须能够赚取店老板的利润。在制造业者居住的城市里,假设制造业资本及店铺资本的普通利润都是百分之十,那么,在制造者自己开店零售的情况下,他每出售一件商品将获得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当他不是自己开店零售,而是将货物从工厂运到店铺时,他对货物的估价一般是零售店老板支付给他的批发价格。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出售价格比其他店铺老板低,那么他店铺资本的利润便会减少一部分;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他的估价低于批发价,那么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也会减少一部分。表面上,对于同一件商品,他好像是获得了加倍的利润。但由于这种货物曾先后作为两种不同资本的一部分,因此,相对于他投入的资本,他获得的其实只是一种利润而已。如果他所得的利润比这一种利润还少,那么他就亏损了,也就是说,他所投入的全部资本,并没有像其他人那样获得相当的利润。
若是允许农民像谷物商人一样自己出售谷物,那么他的资本将分为农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两种。其中,商业资本投入谷仓和干草场,以备市场不时之需,农业资本则投入土地的耕作。并且他投入后者所得的利润,不能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他投入前者所得的利润,不能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对于农民或谷物商人来说,实际上用来经营谷物生意的资本,都要有相同的利润来收回资本的投入,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同行处于同等地位上。这样一来,被迫兼营谷物商业的农民,绝对不会使他的谷物价格低于自由竞争情况下其他任何谷物商人的谷物价格。
就如以全部劳动投入一项操作对劳动者有利一样,以全部资本投入在一个行业对商人是有利的。从一项反复操作中,劳动者可以学会一种技能,从而能用两只手完成比别人更多的任务;与之相同,商人也可以学会一种简单的货物贸易方法,从而能够以等量的资本经营比别人更多的业务。这么一来,劳动者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产品。与将资本和精力投在多种货物上的劳动者相比,商人也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商品。与那些精明活跃的小买卖商人不同,大部分制造业者的工作仅仅是整批地购进商品,然后再以低廉的价格零售商品;同样,与那些精明活跃的谷物商人不同,大部分农民的工作仅仅是整批地购进谷物贮存于谷仓内,再以低廉的价格零星地出售给邻近的都市居民。
我认为,为了社会利益所做的一类事情,既不应该受到强制,也不应当受到妨碍。例如,禁止制造者兼营店铺的政策,企图强行加速资本用途的划分;而强迫农民兼营谷物贸易的政策,直接阻碍了资本用途的划分。可以说,这两种政策都侵犯了自由,因此都是不正当的。有一句谚语说,兼营一切事业的人不富。以劳动或资本兼营没有必要经营的行业的人,不会因为他的商品比竞争者的售价低而使其竞争者受损,大部分情况下,他只会使自己受损。人们是自己行为的当事人,因而更了解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应该让人们按照各自的利益来做。
在上述两种不当政策中,强迫农民兼营谷物贸易的政策相对来说更加有害。因为这项政策不仅阻碍了对社会有利的资本用途的划分,而且不利于土地的改良与耕作。强迫农民兼营两业的政策,其实就是强迫他把资本分为两部分。实际上,当他将自己的所有资本都投入耕作时,他可以一收获农作物就立即卖给谷物商人,这样他的资本就可以立刻回到土地上。于是,他又可以购买更多的耕牛、雇用更多的劳动,从而更好地改良和耕作土地。如果强迫他兼营谷物零售业,那么他便不得不把一大部分资本保留在谷仓和干草场中。因此,这种政策不仅不能降低谷物价格,反而因减少了谷物生产而提高了谷物价格,最后必然不利于土地的改良。
除了农民之外,享有适当保护和奖励的谷物商人,是最有利于谷物种植事业发展的。谷物商人的业务对农民的业务的促进,就如批发商人促进制造业者的业务一样。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批发商人为制造业者提供了市场。当商品制造完成时,批发商人就立即将商品购买走了,甚至在商品未制成之前,他们就已预付了定金,这么一来,制造业者就可以将自己的所有资本,甚至更大的资本投入制造业中。与将货物直接卖给消费者和零售商人相比,将货物卖给批发商人对制造业者更有利。二是批发商人的资本能够补偿制造业者投入的资本。在大小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交往中,大的资本所有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总是愿意扶持小的资本所有者,甚至在他们有破产危险的情形下援助他们。
同上,如果农民和谷物商人之间的关系也能普遍地建立起来,那么其结果也是有利于农民的。农民可以将所有资本或者更多资本,不断地投到土地耕作上。虽然农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更容易遭受灾害,但是,当农民和谷物商人建立了这种来往后,无论发生哪种灾害,富裕的谷物商人都愿意帮助他们并且有能力帮助他们。于是,他们也就不用像现在这样寄希望于地主的大发慈悲了。如果这种来往被普遍地建立起来——虽然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农民能够把所有农业资本从其他不适当的用途转移到土地耕作上来;如果在必要时有一个更大的资本来扶助农业资本,那么全国的土地将发生多么巨大、多么广泛的改良,都是我们难以想象的。
可以说,爱德华六世尽可能防止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中介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抵制一种对人们有益的贸易。事实上,如果这种贸易是自由进行的,那么它不仅可以最好地解决粮食不足问题,甚至还可以预防这种灾祸。因此,除了农民外,谷物商人的业务是最有利于谷物生产的了。不过,后来的几个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缓和了一些。例如,这些法规先后规定,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时,人们可以囤积谷物。最后,查理二世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规定,在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时,只要不是垄断者(购买谷物后在三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出售,出售小麦都被认为是合法的。这项法令总算给予了内地谷物商人应有的贸易自由。乔治三世十二年的法令,将先前其他取缔囤积和垄断的法令都予以废止了,但并没有解除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设的限制。
在一定程度上,查理二世十五年的法令,实际上保留了两种非常不合理的偏见。
第一,该法令认为,当每夸脱小麦价格涨到四十八先令——其他各种谷物也相应涨价时,这时候囤积谷物很可能对人民不利。但是,根据以上明显的论述,内地谷物商人的囤积,实际上并不会影响谷物价格,所以也不会对人民有害。而且,四十八先令虽然说很高,但在歉收的年份里,却是谷物刚刚收获时常有的价格。那时候,新的收获物一点也没有卖出,所以任何人都不会认为,囤积新收获物会对人民不利。
第二,该法令认为,谷物最容易在某一价格时被人垄断(或囤积),之后又在同一市场内出售,这样将会对人民不利。但实际上,商人会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比如,某个市场整个季节可能不会有充足的供给,不久谷物便会涨价,这时他就会决定在该市场大量收购谷物,以备将来出售。如果他的判断是错的,即谷物价格并没有上涨,那么他不仅会损失投入资本的所有利润,还会损失储藏谷物的费用,也即损失他投入的一部分资本。与个别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相比,他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要大得多。虽然说,在某一时期,个别人因为他的囤积可能购买不到谷物,但在此后的任何时期,他们都能以和以前同样低的价格购买到谷物。相反,如果他的判断是对的,则他的行为不但不会对人民大众有害,反而对他们有益的,即使他们早点儿知道粮食不足的问题,不至于后来强烈地感到粮食不足。如果他们忽视季节的实际不足情况,在目前价格低时大量消费,那么后来他们就一定会强烈地感受到粮食不足所带来的痛苦。此外,如果粮食不足是真正的不足,谷物商人出于对人们利益的考虑,也应当把这种痛苦尽可能平均分散到一年的每个月、每个星期或每一天中。从以上可以看出,和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相比,谷物商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需要研究并尽可能地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这一重要的商业活动,理所当然应当完全由他负责。也就是说,谷物贸易在国内市场的供给上,应当完全自由。
人们对囤积和垄断的畏惧,就如同他们对妖术的畏惧一样。一般来说,那些因妖术而被判罪的人是无辜的,同样地,因囤积垄断被判罪的人,也是无辜的。禁止告发妖术的法律,可以使人们不能出于自己的恶意,而控告他们的邻人犯有这种想象中的罪,这似乎可以有效地消除人们对妖术的畏惧。同样,恢复内地谷物贸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许能有效地消除世人对囤积和垄断的畏惧。
虽然说查理二世十五年第七号法令有各种缺点,但是和其他法律相比,它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和促进耕作方面,作用很大。这项法令,也曾经使内地谷物贸易享受到了自由的保护。并且,内地贸易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和促进耕作两方面,比进出口贸易要有效得多。据上述那位学识渊博的作者的统计,英国每年平均进口和平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之间的比例是一比五百七十。因此,在国内市场供给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性,是进口贸易的五百七十倍。同样,根据他的计算,英国每年平均出口的各种谷物量,只占年产量的一比三十。因此,在给本国产物提供市场以奖励耕作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性是出口贸易的三十倍。
我先要说明的是,我不太相信这种政治性的统计,因此不想证明上述两种计算是否正确。之所以在这里引述,只是为了说明,在一个理性并且有经验的人来看,谷物的国内贸易比国外贸易似乎要重要得多。奖励金制度设立前那几年谷价的极大下降,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是查理二世那项法令造成的结果(大约在二十五年前,这项法令就已颁布,因此也有足够长的时间产生这样的结果)。
对于其他三种谷物贸易部门,我就简单地描述一下。
第二种贸易是进口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这种贸易明显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给,因此也是有利于人民大众的。虽然它会略微降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是不会降低谷物的真实价值,也就是说,不会减少谷物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假若进口随时都是自由的,那么我国农民和乡绅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应该会比目前要少(目前大部分时间里是禁止进口的)。但他们所得的货币,比现在的等额货币有更高的价值,可以购买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劳动。他们的真实财富虽表现为较少的银量,但价值却不会比现在少;他们所能耕种的谷物,也不会比现在少。因此,如果谷物的货币价格跌落、银的真实价值上升,其他商品价格略微降低,那么国内产业将在所有外国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但在国内谷物市场范围内,谷物的货币价格仍然会与种植谷物国的一般产业保持一定的比例,或是和与谷物交换的他物的价格或生产人数保持一定的比例。对所有国家来说,国内市场都是谷物最近、最方便、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并且,这个市场会因为谷物货币价格下降导致银的真实价值上升而不断扩大,因此,与其说谷物货币价格下降会阻碍谷物生产,不如说它会促进谷物生产。
查理二世二十二年第十三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低于五十三先令四便士时,每夸脱进口小麦须纳税十六先令;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低于四镑时,每夸脱进口小麦须纳税八先令。”前一价格,上个世纪以前小麦非常不足的时候出现过;而后一价格,据我所知从没有出现过。其实,根据这个法令的规定,当小麦价格未涨到前一价格之前,缴纳的重税实际上就相当于禁止其进口;而在小麦价格未涨到后一价格之前,也要缴纳这么重的税。
其他各种限制谷物进口的税率和关税,差不多也是一样的繁重。并且,后来的法令还不断地加重了这种税。在歉收年份里,由于法律的严苛,人们遭受的痛苦可能是很大的。不过在歉收年份,这些法律被停止施行,实施的是一些暂时条例,一般都允许在一定时期内进口外国谷物。其实,这种暂行条例的实施,就已完全说明那些法律的不适当性了。
虽然限制进口的制度先于奖励金制度,但其精神和原则与后者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只不过奖励金制度建立以后,无论这些限制进口的政策本身是否有害,这时实施这些政策都是必要的。例如,假设每夸脱小麦价格在四十八先令左右,若能够自由进口外国谷物,或进口只须缴纳小额的税,那么有人可能会为了获得奖励金而再把谷物出口,这样不仅会减少国家收入,也会完全偏离扩大本国产物的市场的目的,而是在扩大外国产物的市场了。
第三种贸易是出口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虽然它对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没有直接作用,但是有间接作用。通常,当国内生产或进口的谷物,多于消费需要的谷物时,无论出口的谷物是来自本国生产还是从外国进口的,国内市场的需求仍然是可以得到满足的。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剩余量不能出口,那么生产者将会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生产,而进口者也将只按国内市场消费需求进口。与此相同,提供商品的商人们每天都在担心货物不能全部卖完,导致的结果是市场总是出现存货不足的情况。禁止出口,就会抑制国内的土地改良与耕作,致使谷物的供给不超过本国国民的需要;而出口自由,不但可以促进国内耕作事业,而且可以向外国提供谷物。
于是,查理二世十二年第四号法令规定,在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先令,其他各种谷物的价格以此为标准时,不禁止谷物出口;查理二世十五年的法令,又将这种自由扩大,规定在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时,允许自由出口;查理二世二十二年的法令规定,不论价格怎样,都允许谷物自由出口。当然,谷物在出口时必须要向国王纳税。不过,在关税表中,所有谷物的税额都很低。例如,每夸脱小麦仅须缴纳一先令;每夸脱燕麦仅须缴纳四便士;其他谷物仅须缴纳六便士。威廉和玛丽第一年关于设置奖励金的法令公布以后,每夸脱小麦价格在不超过四十八先令时,就已经不再征收这种小额税了。威廉三世十二年第二十号法令,甚至公然取缔了这种小额税。
这么一来,出口商人的贸易,不仅获得了奖励金的鼓励,而且比内地商人贸易更自由。上述法令的最后一条规定是,当每夸脱价格超过四十八先令时,不允许囤积谷物在国内出售;其他情形则无论价格如何都可以囤积谷物以待出口。前面已经讲到,内地商人的利益不能违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出口商人的利益,事实上有时会违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例如,当本国和邻国都遭受着粮食不足的困难时,若出口商人将大量谷物出口至邻国,就会大大加重本国粮食不足的危险。可以说,这些法律的直接目的,不在于保证国内市场需求的满足,而是在鼓励农业的借口下,使谷物的货币价格尽可能地提高,从而导致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不足情况继续下去。在阻碍进口时,国内市场在谷物极为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本国的生产;在每夸脱价格高至四十八先令时,法令还奖励出口,那么国内市场极为不足的情况将更加严重。于是,英国便常常采用暂行法律,在有限期间内禁止谷物出口或者免除谷物的进口税,这种事实充分说明了上述法律的不适当性。
假设所有国家都允许自由进出口,那么大陆上的各个国家就可以像一个国家的各个省一样。一般来说,大国内各省间的自由贸易,是缓和粮食不足和防止饥荒的最好方法。那么,大陆内各国间的进出口自由贸易,便也是缓和与防止粮食不足的最好方法。也就是说,大陆的范围越大、各部分之间的水陆交通越便利,任何部分遭受粮食不足的可能性就越小。因为,充足的另一国,很快就能救济一国的不足。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完全采取自由制度的国家是极少的。似乎在所有地方,谷物贸易的自由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在很多国家,不适当的法律不仅加重了粮食不足的问题,还导致了可怕的饥荒。而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要经常是非常巨大和急迫的,以致邻近小国会担心救济他们之后,自己也可能会遭受同样的灾难。但无论如何,出口自由对于大国来说,都不会带来粮食不足的危险,因为大国的生产量大,谷物出口多少都不会影响其国内供给。例如,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个小国内,也许有时还需要限制谷物出口。但对于英国和法国这样的大国,似乎没有这样的必要。可以说,限制农民将谷物出售到最好的市场,明显是为了某种功利的理由而违背了正义的原则。除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例如谷物价格非常高时,否则,立法者禁止谷物出口的行为是不能得到原谅的。
无论在哪里,关于谷物的法律都可以和关于宗教的法律相联系。人民总是非常关心现世生活的维持和来世生活的幸福,因此为了保证公共秩序,政府必须听从民意,建立人民大众都同意的制度。也许正是因为这样,在关于现世生活的维持和来世生活的幸福这两件大事上,反而很少看到合理的制度建立起来。
第四种贸易是进口外国谷物再出口的运输商的贸易。它也有利于满足国内市场上的需求。运输商人一般非常愿意做这样的贸易,即使它的直接目的并不是在国内出售谷物;即使这样所得的货币比外国市场上的要少。原因在于,运输贸易可以省去装卸货、运送和保险等费用。因运输贸易而成为他国仓库的国家,其居民从不会觉得供给缺乏。然而,虽然运输贸易可以使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价格下降,但并不会使其真实价值下降,仅仅是使银的真实价值略微提高而已。
以英国的谷物运输贸易为例,那里外国谷物进口税繁重,且大部分进口税在出口时不予退还。因此,一般来说,英国实际上是禁止谷物运输贸易的;即使在发生粮食不足的特殊情况时,国家会通过临时法令停止征收进口税,但其实质仍然是禁止谷物出口的。所以说,在任何情况下,英国实际上都是禁止谷物运输贸易的。
虽然有关奖励金制度的法律被人称颂,人们常说英国的繁荣和进步是这些法律的结果;但实际上它是根本不值得称颂的,因为是其他的原因促进了英国的繁荣和进步。我们都知道,英国法律保证了所有人都能享有自己劳动的果实。尽管存在上述法律,以及二十条其他不合理的商业条例,但只要有这种法律的保障,英国就能繁荣起来。并且,革命产生的这种保证,与奖励金的设置基本上是同时的。每个人可以自由且安全地为改善自己的处境作出努力,这就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力量,就算没有其他的帮助,单是这种力量就可以克服许多的障碍,从而使社会繁荣富裕。而那些妨害人们行为的不当法律,正是这种障碍之一,因为这些法律多少会妨碍这种努力的自由,或降低这种努力的保障。与欧洲各国相比,英国的产业是很安全的,并且更加自由。虽然在有关奖励金的法律实施以后,英国步入了最繁荣进步的时期,但我们绝对不能因此而认定英国的繁荣与进步是由于奖励金制度的实施。就像英国最繁荣进步的时期,也是其举借国债之后出现的,但举借国债绝对不是英国繁荣与进步的原因一样。
西班牙、葡萄牙的政策与英国的奖励金制度一样,都企图略微降低本国贵金属的价值。但产生的结果却不同,英国成为了欧洲最富有的国家,而西班牙和葡萄牙却可能是最贫穷的国家。这种结果的差异,可以由以下两个原因来说明:一、在西班牙出口金银要纳税,葡萄牙则禁止金银出口,这些政策的施行是受到严格监视的;而且,西班牙和葡萄牙每年都有六百万镑以上的金银进口,因此这两国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比英国实施的谷物条例所产生的作用更直接有效。二、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产业既不自由也不安全,也没有较好的民政制度,人民没有一般的自由和安全来抵消那些不良政策的影响。因此就算有非常得当的通商条例,这些条例也会像其他大部分荒谬的条例一样,使它们目前的贫穷状态持续下去。
乔治三世十三年第四十三号法令似乎建立起了谷物条例的一种新体系,虽然它在某一两点上,可能没有旧的体系那么好,但它在很多方面还是比旧体系好的。例如,法令规定,当中等小麦每夸脱价格涨到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到三十二先令,大麦的价格涨到二十四先令,燕麦的价格涨到十六先令时,所有供国内消费的进口,只须缴小额关税,如每夸脱小麦纳税六便士,其他谷物以此为准。于是,外国进口的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就能以比从前较低的价格供国内市场。
该法令又规定:“当每夸脱小麦价格涨到四十先令时,停止发放小麦出口的全部奖励金(五先令);当每夸脱大麦价格涨到二十二先令时,停止发放大麦出口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当每夸脱燕麦粉价格涨到十四先令时,停止发放燕麦粉出口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每夸脱黑麦价格涨到二十八先令时,停止发放黑麦出口的全部奖励金(黑麦的奖励金由以前的三先令六便士降低到了三先令)。”试想,如果奖励金像我上面所述那样是如此不适当的话,那么越早停发越好、减少的数目越多越好。
该法令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情况下,如果把进口的谷物存放在货栈,并用国王和进口商人两个人的锁锁住,那么就可以对进口又再出口的谷物免税。”不过,享有这种自由的,只有英国二十五个主要海港。其他大部分海港,可能连这样的货栈都没有。
就以上几点来说,这项法令明显比旧法令好。然而,就以下两点来说,这项法令又没有旧法令好。例如,该法令又规定,当每夸脱燕麦价格不超过十四先令时,每出口一夸脱燕麦便可获得两先令奖励金。但以前,燕麦和豌豆或蚕豆的出口一样,是不发放奖励金的。该法令又规定:当每夸脱小麦价格涨到四十四先令时,禁止出口小麦;当每夸脱黑麦价格涨到二十八先令时,禁止出口黑麦;当每夸脱大麦价格涨到二十二先令时,禁止出口大麦;当每夸脱燕麦价格涨到十四先令时,禁止出口燕麦。另外,以促进出口为目的而发放的奖励金,其允许出口的价格上限似乎有点低,而且停止发放的价格也有点不恰当。因此,该法令的规定是要么在低得多的价格上停止发放奖励金,要么在高得多的价格上允许谷物出口。
我们可以借用前人批评索伦法律的话,来批评这项法律,那就是:“虽然它不是最完善的,但在当时的利害关系和不允许有更好的法律出现的情形下,它已经是最好的了,也许还会给以后更好的法制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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