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09.20 00:56 阅读:

永续债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发行方和投资方对永续债的税务处理:

永续债符合条件,选择适用债券利息,发行方税务处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投资方税务处理:利息收入,依法纳税。

永续债符合条件,选择适用股息红利;永续债不符合条件,适用股息红利,发行方税务处理:股息支出,不可税前扣除;投资方税务处理: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可免税。

可转换债券

持有期间

购买方:作为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发行方:作为利息支出,依法税前扣除。

转换时点,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

购买方:应收未收利息,申报纳税。

股票投资成本=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

发行方:应付未付利息,依法税前扣除。

居民企业之间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

所得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收入确认时点

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递延纳税政策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注销企业的,应停止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货币资产的原计税成本+每年确认的所得(逐年调整)。

被投资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