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所得税资产

更新时间: 2024.09.19 04:38 阅读:

所得税一直是会计实务学习中比较难的章节,难于理解,也难于应用。笔者也是在这一章节深受其害。下面简单的谈一下所得税入门的一些想法。

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比较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时候,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差异*未来税率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时候,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差异*未来税率

上述理论的话,可以这么理解。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那么计税基础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大于资产账面价值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由于未来交税也应当以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为准,计税基础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是现时的所得税金额,也就是相较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实是多交了所得税,未来应当抵扣,也就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就是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那么以账面价值计算出来的所得税就大于了计税基础,由于计税基础计算的是现时的应纳税额,所以以账面价值计算出来所得税与计税基础计算出来的所得税未来还要补税,就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而所谓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资产的原值减去减值再减去折旧/摊销而形成。而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入账价值减去折旧摊销而形成。在这里要插一句,关于会计上所有估计的数据,税法是基本上不认可的。比如预计负债,比如资产减值,再比如公允价值之类的数据。

在这里,要单独说一下无形资产的所得税理论,税法规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公益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而按照会计规定,因为计税基础应当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75%(比如按照会计账面价值时600万元的话,那么税法的计税基础就是600*175%=1050万元),因而产生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但是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也就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大于了账面价值)。该差异产生于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确认其所得税影响(也就是没有递延所得税),但是由于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所以对于当年或者当月影响的应交所得税还是有影响的,影响的部分就是在利润总额上再减去加计扣除部分的75%,然后再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上面说的这些,就是个人对于资产科目上所得税的一些看法。想法并不成熟,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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