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敏静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政策。“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2024.11.22企业所得税:
一、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
甲公司2019年全年应纳税所得税为250万元,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应交多少企业所得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25%*20%+(250-100)*50%*20%=20(万元)
三、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4、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
5、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2号
增值税:
一、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
1、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企业。
2、自然人。
3、选择按小规模企业核算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三、注意事项
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超过30万元)的全额征收,而不是只就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部分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7、专票对应税额都需要交纳,不论专票加上普票季度合计有没有超过30万。
普票对应税额要不要交纳需要看专票加上普票季度合计有没超过30万,超过就需要交纳,没超就不需要交纳。
举例:
(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季度共开具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需要就1万元专票交纳300元增值税。28万元普票免征。
(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季度共开具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需要就1万元专票交纳300元增值税。30万普票交纳9000元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4号
其他税种:
一、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
二、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注意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政府基金:
一、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1、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
3、政策长期有效。
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自然人月销售2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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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