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9 04:31 阅读: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现将牙克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认定及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安置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方式和时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文件要求,2022年保障金的征收分为两种:

1、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或当地残联进行审核。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或已通过审核的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机关(征收厅)自主申报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人数在30人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不需缴费的企业,也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当地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确认。

缴费人缴费时只需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单位安置残疾人数”系统默认为“0”,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通过了残联认证系统,则显示残联审核后的人数,其他数据无需填写,系统可自动计算出缴纳残保金的金额。

三、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四、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需要申报)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施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五、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联系人:郭旭鹏

联系电话:7212366 13347029582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孙伟民

联系电话:7206799 15647063350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

编辑:胡梦莹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李恩广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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