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评估原则

更新时间: 2024.11.19 08:46 阅读:

税会差异通俗来讲,就是会计上认定的缴税金额与税务局认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其中暂时性差异(以后年度可以调整为一致)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暂不讨论教科书理论,常见的递延所得税业务(资产/负债)总结如下:

【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 资产减值准备

②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

③ 可抵扣亏损

④ 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取得的净资产计税基础差异

⑤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征税除外)

⑥ 期末未支付薪酬

⑦ 无形资产摊销

⑧ 暂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

⑨ 业务重组影响

⑩ 预计负债

⑪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⑫ 应收利息(实际利率<名义利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

①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资产评估增值

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③ 已计入当期损益尚未纳税的政府补助

④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⑤ 应收利息(实际利率>名义利率)

但不是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1)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确认时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无形资产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是不确认的。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由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也是不确认的。

(3)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者小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是拟长期持有的情况下,也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以上 “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理解:

举例,在确认无形资产时的分录是: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此分录中既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

(5)可抵扣亏损(以后各期无法弥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6)资产减值准备(超出对未来的经营能力和所得税转回限额)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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