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取消

更新时间: 2024.11.04 23:43 阅读:

一、软件企业的概念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软件企业概念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文件。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目前销售软件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政策。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文件。该优惠政策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俗称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即征即退所退款项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在生产,独立核算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总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不用再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扣除。)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企业纳税人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二)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2)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7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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