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所得税汇算清缴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
2024.11.221.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为应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增值税规定,当期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因此,该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该部分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企业组织员工外岀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岀,可否并入职工教育经费计算限额并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出培训的经费支出”。因此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培训中,为培训员工实际发生的、未列在培训合同中的合理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凭相关税前扣除凭证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应留存好培训合同或协议,培训课程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等资料。
6.银行罚息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经济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企业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8.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用工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吿》(国家税务总局公吿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9.企业2021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2年2月发放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2021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2年2月发放的,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税前扣除。
10.按规定享受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或者减半一次性扣除的企业,会计处理是否也需要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釆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釆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减半扣除政策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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