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7 20:38 阅读:

我们经常听到“税收筹划”这几个字就甚至羡慕,感觉非常高大尚,其实说白了就是让企业尽可能地享爱国家优惠政策,合理运用财税优惠政策,为单位节约税收。

那么,各位财会人,新税收优惠政策你享受到了吗?2021年这些优惠政策即将废止你注意了吗?下面跟随之了君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新税收优惠政策你享受到了吗?2021年这些优惠政策即将废止

一、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关于出租住房优惠政策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提醒注意:本文是指住房租凭企业,如果不是简易计征就只能按5%了。

(二)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调整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提醒注意:上文中“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是指小规模开普票或无票收入,不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二、附加税优惠政策(六税两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提醒注意: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财税[2019]13号

三、所得税扣除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上政策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四)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提醒注意:哪些可以税前扣除,哪些不能,平时可就要心中有数,交税超出平时的预估,老板呆了,你萨了,可就不好看了哟。另外还有收入的确认不要确认的时间搞错了,否则也存在税收风险。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四、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了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出了以下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2.5%。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中第一条[条款废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2:条款废止是指2019年第2号与2021年第8号冲突条款已废止,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已废止,按新的政策执行即税务为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条款并没有废止,即现执行的实际税负还是10%。

注意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优惠时间是截止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截止时间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执行即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关于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2021年这些优惠政策即将废止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政策,或想提高自身综合能力,来之了课堂咨询和学习,这里有更多的财税与大家一起分享。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企业做税收筹划,只要我们随时更新自己的财税知识,合理运用财税优惠政策,为单位节约税收,相信自己,我也是可以的!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