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58 阅读:

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平时先预缴所得税,年底时再对一整年的所得税和税局"算总账",多退少补。

三项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图1)

01投资设立新公司是否适用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A公司为一家居民企业,2015年A公司将其所属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打包,投资设立了甲公司。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规定,适用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项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图2)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项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图3)

划转资产税收优惠存风险?

财税〔2014〕10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并不否定该项业务处理不属于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情形,其他条件成立的情形下,应允许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签订的合同约定为投资行为,再适用资产划转的税收优惠存在税务机关不认可的风险。

三项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图4)

02进节能设备使用两年未备案,后续可否享受设备抵免税收优惠?

Z公司2013年技改,购进部分节能节水及环保设备,投入使用两年未做备案,后续可否享受设备抵免税收优惠?

三项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图5)

10%的投资额可抵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三项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图6)

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8〕48号文件从未要求企业必须在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年度备案并开始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即使企业在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当年未备案,后续年度(自实际使用年度开始计算5个纳税年度内)也不能剥夺企业享受设备抵免税收优惠的权利。

三项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图7)

实际使用年度未备案享受设备抵免税收优惠的,自实际使用年度开始计算5个纳税年度内,补充备案并享受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该是法规所不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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