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对现金流的影响

更新时间: 2024.11.30 20:25 阅读:

递延所得税的产生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核算所得税。即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计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简单来说,就是会计上认定的缴税金额和税局认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形成了暂时性的差异,就是递延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缴税的总额是一样的,只是在缴税的时间上形成的差异而已。

那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差异呢?主要是由于我们看到的财务报表是公司会计部门编制的,而会计上是按权责发生制来确定计税基础,但税务局也有自己的一套计税标准,一般只认定实际中发生了的交易或变动,它不考虑你是分期也好,预付也好等,从而形成了这样的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简单的理解,就是会计上认定的计税金额小于税法认定的金额,形成的差异在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故而类似一项资产。其中有些常见的细项如下:

● 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资产减值准备一般都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下最大的一项了。一般来说,企业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会计上出于审慎的原则,是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而税法上在坏账真实发生之前是不认可企业所提取的减值准备的,所以这个时候,会计上的计税基础就小于了税法的计税基础,从而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个例子:一家公司会计期内收入1000万元,成本800万,计提坏账损失100万,那么利润总额是100万元,计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按25%税率)为25万元,这是会计核算的税费(利润表中)。

但按照税法上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的时候才可以税前列支,所以报税的时候,算出来的利润总额是200万元,对应的税费为50万元(同样25%税率)。

由此看到,两者计税基础出现不同,税法是法律,要求必须缴税50万,会计上算出来是25万,那么现在要多交25万,多交的25万就是我们所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未来公司确实发生了坏账损失,税务局允许用多交的25万来抵扣当期的税费,这时就相当于一项资产的存在。当然,如果未来根本没有发生坏账的话,税局多征收的25万税费,也没有冤枉公司,还避免了公司因计提坏账准备而逃税。

拿招行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来看,高达405.56亿元,其中由资产减值准备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达350.72亿元,确实不是个小数目,对未来利润可能产生很大影响。那招行提这么多准备,是否真的有必要呢,还是存在隐藏利润之嫌,那么从这个科目开始就可以引起我们的重视,而接下来就可以对其做进一步的分析。一般来说,资产减值损失就是一个调节会计期利润的一个常见工具之一。

● 未实现损益

未实现损益一般是指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生意来往行为,商品只是在内部流通,还并未对外销售,但是在税局方面只要有销售行为的发生就已经确认了税费。而只有公司在对外部售出商品或服务之后,才在公司的会计合并报表中列示税费,未来对外发生交易时,是可以抵扣所得税的,类似于以后的一项资产存在。

但是,这一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项数额较大,也要结合其产品来看,产品有无滞销或流通不畅等情况,否则的话若不能实现对外销售,那么体现在账上的只是一项虚增资产。

● 可抵扣亏损

一般来说,亏损的公司在税法上是不用缴税的,公司可以预计在未来年限实现盈利,盈利的金额可优先弥补亏损,待弥补完亏损之后若有盈利部分才需要交纳所得税。要注意的是,可抵扣亏损有五年的期限限制,必须用五年内的盈利抵扣,第六年的盈利是不可以抵扣先前的亏损,而应直接缴纳所得税。

例如,A公司2012年度亏损1000万,当年不用缴纳所得税,但预计未来年度可以产生盈利,则2012年度会计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为:1000万*25% = 200万。假设2013年产生盈利400万元,那么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变为600万,递延所得税资产即为600万*25% = 150万。

假设2014年公司继续赚了800万,那么此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都将变为0,公司已经弥补完亏损后,还有200万的盈利,则当期所得税费为200*25% = 50万。(例子中假设无递延所得税负债项)

●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一般来说如政府补助等,税法上是一旦企业收到补助时,就征收税费,但是会计上是需要根据权责发生制来,分别计入以后各会计期内。由于税局已经收税,所以递延收益在后期确认收入时,该块收入的所得税是可以被抵扣的,在未来类似于资产性质,而被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项。此外,如海康威视的萤石业务,收取的云存储费用,一般会计入到递延收益内,也可借此大致了解萤石收费用户数的规模和增减状况。

● 股权激励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而会计上是在做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时,就已计入到当期的成本费用了,所以造成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由于会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税法上的所得额,即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外预提费用、预计负债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等都有类似的原理,就不再展开。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递延所得税刚好相反,会计上认定的计税金额大于税法认定的金额,税法上认为本期可以少缴纳税,但对于企业来说未来还是要缴的,只是时间推后了而已,所以类似于一项负债。细项如下: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指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由于税法上认定只有当卖出股票或债券的时候才征收所得税,与会计上在计税时点上的不同,而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但会计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上升了,会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税法的计税基础,记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此外,未实现汇兑收益、应收利息项也是类似的原因,税法上也都是因为要实际中发生了才计税而和会计上的处理形成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 折旧方式

递延所得税负债中常见的一种减少税负的情形是,改变折旧方式。税法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例如,假设A公司,2014年6月购买了一台600万的研发设备,预计可以使用3年,最后残值为0,那么每年折旧200万元。这是公司在会计上通常的处理方式(直线平均法)。

可是A公司在报税的时候打起了小算盘,想延后支付一部分税款。A公司认为,设备在前一年运用的次数频繁,但后两年随着技术的进步,设备陈旧,A公司可能又会购买新的设备,那么这台设备用的频率就会更少,于是想采取加速折旧法,折旧额三年内由多到少。

由于折旧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少利润,从而所得税减少。这样一来,税法上头一年就可以少缴所得税(因为多扣除了折旧,应纳税所得额比起会计上的少一些),虽然后一年会比按会计上计算要多缴所得税(因为少扣除了折旧,应纳税所得额比起会计上的多一些),但最终达到了晚付税款的目的,当然无论是税法还是会计上,所缴纳税总额是一样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特点

递延所得税资产,简单来说,就是当期向税局多交了税,以后可能会抵扣,少交点税。一方面,企业把以后的税都交了,对企业资金是一个占用。另一方面,企业未来有可抵扣的税,对调节或平滑企业报表上的利润,是个很好的方式。

递延所得税负债,虽然税费以后还是要交,但可以达到延迟缴税的目的,相当于税局给公司的一笔无息贷款,让公司当期获得额外的资金。在实际中,所谓现金为王,公司也可以运用这笔资金维持日常运作,也可以进行投资和扩大规模等。

总而言之,对于递延所得税科目,我认为主要就是搞清楚三个问题,第一,理解递延所得税及其包含细项的形成原因,这是基础的认识。第二,了解递延所得税可能对利润的调节作用,不排除某些企业在收入好的时候隐藏利润,在收成不佳的时候适当释放利润,做到旱涝保收。

第三,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结合公司业务等,侧面了解公司的基本状况。每一个细项都是公司传递的一个信息,我们要善于抓住细节,还原公司的真实面貌,尽可能了解的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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