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得税制度

更新时间: 2024.11.22 02:14 阅读:

我国所得税制度(图1)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49 年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 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 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所以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 年和1973 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在这个阶段,各项税收收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占50 % 左右,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我国所得税制度(图2)

(二)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20 世纪70 年代末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税收也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1. 1978 - 1 9 8 2 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 年9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兰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 % ,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 % 的地方所得税。1981 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 % ~40 % 的5 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附征10 % 的地方所得税。

2. 1983 - 1 9 9 0 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 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 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84 年9 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 9毛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 % ~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1985 年4 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扎实行10 9毛~8 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我国所得税制度(图3)

198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营企业“利改税”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3. 1991 年至今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1991 年4 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 年12 月13 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 年1 月1 日开始实行。内、外资企业从此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业所得税制建设进人健康发展的新阶段。我国所得税制度(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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