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收入允许扣除么

更新时间: 2024.10.04 12:22 阅读:

债务豁免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财税〔2009〕59号)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为:“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处理规定为:“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答复》提到:“现行税收政策将破产重整中所豁免的债务,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不足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税收制度对重整激励不足。出于防范借破产逃税的考虑,税务机关参照企业重组的税法规范,认为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债务豁免属于企业所得,按照法定税率对重整后企业课以企业所得税。由于一些重整成功的企业未能快速恢复盈利能力,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承担相应税负,甚至导致重整计划失败。”

债务豁免税收应对措施

(一)可弥补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预计每家单位的债务豁免金额,测算可弥补亏损与债务豁免的差额,充分利用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避免可弥补亏损过期,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破产审计调整事项满足税前扣除条件

破产审计过程中,经常存在较大金额的会计调整。由于税收对成本、损失存在特殊的资料、程序要求,会计成本、损失并不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当重视资料的完整,满足税前扣除条件,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三)债转股

(财税〔2009〕59 号)对债转股规定两种税务处理方式:第一种是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债权转股权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二种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要求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单纯以避税为目的的债转股,存在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风险。

(四)留债

留债方式是将无法清偿的债务,将债务偿还期限延长。但是留债并未化解债务豁免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只是将纳税义务递延,债务人仍存在偿债义务,以后可能再次面临破产风险。

(五)债务分割

如果通过新设或者分立成立新公司,将无法清偿的部分债务转移至新公司,并在重整计划中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债务豁免的税负转移至新公司,虽可能导致新公司无力偿还从而破产或者注销,但不会影响重整债务人。但债务分割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从而纳税调整。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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