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费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列

更新时间: 2024.09.16 09:07 阅读:

问题1:

员工出差过程中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20元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因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费所发生的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元

贷:库存现金 20元

问题2:

取得与公司收入没有任何关系的购买金银首饰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复:

取得与公司收入没有任何关系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购买金银饰品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其他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1万元。

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3:

企业计提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仍未支付的利息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实际发生的原则!

问题4:

企业取得9月1日之后的地税版的发票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取得9月1日之后地税版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参考:

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问题5:

若公司2016年度工资总额100万元,福利费发生20万元,请问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是多少?

答复:

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福利费=100万元*14%=14万元

发生员工福利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6万元。

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6:

若公司2016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益性捐赠发生20万元,请问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是多少?

答复:

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12%=12万元

发生捐赠支出的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提醒1: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8万元。

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醒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第九条修改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7:

若公司营业收入100万元,招待费发生2万元,请问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多少?

答复:

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2万元-100万元*0.5%=1.7万元

发生招待费用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万元

贷:库存现金 2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1.7万元。

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题8:

个人消费与公司经营无关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个人消费与公司经营无关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提醒: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特别提醒的是,类似个人抬头手机发票等支出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问题9:

公司员工报销电话费200元,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10:

企业支付的证据链不充分而且支出不合理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复:

企业支付的证据链不充分而且支出不合理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1)支付大额会务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2)支付大额办公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3)支付大额劳保用品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4)支付大额培训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5)支付大额加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6)支付报销差旅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等等;

问题11:

请问我公司装修房子,取得一份装修公司的工程款发票,但是备注栏上没有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复:

应有备注但无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提醒:

(1)取得的建筑服务类发票如工程款、装修费发票没有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项目名称的;

文件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与出租不动产的,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房产详细地址的发票;

文件参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取得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货物信息的发票;

文件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问题12:

公司取得“变名虚开”的一份发票能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复:

取得“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提醒:

(1)将餐费开具成会务费;

(2)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

(3)将招待礼品开具成宣传礼品;

(4)将月饼开具成纸张等等

以上均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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