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对什么征税
一、概念界定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免税收入,则是指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正常应该要交企业所得税,但是政策
2024.11.211、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销售方式 | 确认时间 | 依据 |
预收款 |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托收承付 |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 销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销售商品需安装和检验的 |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分期收款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
售后回购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
以旧换新 |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
商业折扣 |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
现金折扣 |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
销售折让和退回 |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 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
买一赠一 |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注:关于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后期小编会单独写一遍关于房地产行业的文章。
1、一般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A、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B、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C、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 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提供不同劳务方式收入的确认
方式 | 确认原则 | 依据 |
安装费 | 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软件费 |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
宣传媒介的收费 |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
服务费 |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 |
会员费 |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
特许权费 |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 |
劳务费 |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
类型 | 确认原则 | 依据 |
股权转让所得 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 收入 |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依据:财税〔2014〕81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6〕127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及有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 |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3.3.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3.3.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
3.3.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 ,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
转让国债收入 | 3.2.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3.2.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 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
3.2.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 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 (损失) 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
3.2.4国债成本 (一)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1、确认收入时点: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 (票) 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财税〔2014〕81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4、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财税〔2016〕127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A.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B.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C.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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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界定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免税收入,则是指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正常应该要交企业所得税,但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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