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所得税额和减免所得税额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14 阅读:

2023年第145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业务,税额抵免是所得税的一种优惠方式。

一、税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一)政策规定

1.具体规定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专用设备投资额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当年应纳税额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注意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2)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3)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三、执行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应注意的事项

(一)资金使用规定

1.政策规定

(1)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2)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二)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是否转移

1.政策规定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三)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1.政策规定

(1)《节能节水专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已公布施行。

(2)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地方应急管理等部门,由其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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