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对工资薪金的规定
问:计提了的工资还没有实际发放,是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答:不是的,只要是次年汇缴之前发放完毕,就允许在工资薪金发生年度税前扣除。问:单位以就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答:按规定
2024.11.22众所周知,即便员工的收入并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该员工也是需要做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
规范的企业,都会全员和全额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那么,问题来了。
同一个公司,个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中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 A105050表格当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数据填列会一致吗?
两张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总额比对会存在差异吗?
答案是:如存在差异,那是必然;如果不存在差异,那是纯属偶然。
因为这两者,无论口径或确认时间都存在差异。
一、口径差异
1.个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中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中只是正常工资薪金,并不包含一些特殊情形,如年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等。
因为这些在个税系统中会单独列示。
而企业所得税 A105050表格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却包含年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等
2.个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中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中包含不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如: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而上述福利费则归集于企业所得税 A105050中“职工福利费支出”,而非“工资薪金支出”。
二、确认时间差异
个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中的工资薪金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即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的金额和月份进行个税的申报,实际取得工资的当月为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而非计提工资的月份。
如:9月工资虽已计提但并未实际发放;10月工资也已计提但并未实际发放,9-11月的工资在12月一并发放。
个税该如何申报?
正确做法:所属期10月零申报,所属期11月零申报,所属期12月一并累计申报。
而企业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支出”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加“实际支付”,这样双重的原则。
如上例:9月工资虽已计提但并未实际发放;10月工资也已计提但并未实际发放,9-11月的工资在12月一并发放。
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9-11月份已经计提的工资分别计入各自计提月份的费用,因为该部分在12月份已经发放,所以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做纳税调整。
如果9-11月份已经计提的工资,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时期之前,即次年5月31日之前,该部分工资仍然没有实际发放,则这部分工资薪金支出不能扣除,需要在该年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小伙伴们,如果遇到下次税务机关质疑你公司个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企税中“工资薪金支出”金额存在差异时,你知道该如何应对了吗?
问:计提了的工资还没有实际发放,是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答:不是的,只要是次年汇缴之前发放完毕,就允许在工资薪金发生年度税前扣除。问:单位以就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答: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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