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后发现收入错了

更新时间: 2024.11.04 15:09 阅读:

建筑企业汇算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公司开票收入有差异,税务局要求补税?不急,对于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先看看建筑业怎么确认会计收入?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新收入准则,但是执行是有时间差异的。

2021年之前仅仅是就上市公司的执行有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司,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对建筑企业来说,新收入准则对其核算影响还是挺大的,很多建筑企业会计就经常疑惑,我现在到底该如何做账呢?

具体我们来分情况看看。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前,其实是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的。

具体如下:

税税念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一项工程合同,造价5000万,客户按照工程完成量每年结算一次,工程预计发生总成本4500万,三年完工。

其实做这种合同的会计核算非常简单,最关键的就是把工程的执行情况表做出来,只要有进度表,这个分录数据来源都有了。

假设此工程的进度情况如下:

我们这里主要涉及归集成本、结转收入成本、结算、收款,所有数据表格中都有,暂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1、日常核算归集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500(数据来源当年发生成本栏)

贷:应付账款等1500

2、根据业主计量单验工计价

借:应收账款 1600

贷:工程结算 1600(数据来源本期结算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66.6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6.67(数据来源当年确认收入栏)

4、最后竣工结算对冲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科目,完工前不需要结转。

借:工程结算5000(数据来源本期结算金额合计)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数据来源当年发出成本栏合计)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执行会计准则,按照新收入准则(投入法下)执行的情况,又如何处理的呢?

还是前面那个案例,我们来看看分录如何做?

1、日常核算归集施工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00(数据来源当年发生成本栏)

贷:应付账款 1500

2、根据业主计量单验工计价

借:应收账款 16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600

3、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666.67

贷:主营业务收入1666.6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合同履约成本—成本结转 1500

其次,我们再看看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从建筑业确认收入的原理和企业所得税确实收入的规定来看,其实只要你公司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收入和预计总成本能可靠估算,履约进度合理,其实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完全可以和会计确实的收入一致的,也就是会计确认多少,所得税收入就交多少。

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完全是和会计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是有不同规定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上图,所以,建筑业开了发票达到了纳税义务时间,并不意味其也要按发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面本身就存在时间差。

税务局比对建筑企业开票和企业所得税差异,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首先要弄清楚税务局是不认可企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候的履约进度,合同预计总成本等数据,还是税务局是觉得应该按开票确认所得税收入?如果是前者应该提供相关的测算数据证明合理性,如果是后者应该提供相关法规以及企业基础数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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