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所得税追究谁的责任

更新时间: 2024.11.08 02:31 阅读:

一、案件事实

涉案企业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商贸企业,负责人李某,主营建材购销贸易。2021年6月,企业因在建材市场采购缺少进项发票,遂通过建材市场朋友介绍与王某取得联系,约定由王某向李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按票面金额的5%向其支付开票费。2021年6月至8月期间,涉案企业接受王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4份,价税合计260万元,税额30万元,全部被抵扣税款。

案发后,李某将抵扣的30万进项税款全部补缴,当地检察院以李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涉案企业进行了刑事合规整改为由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向当地税务机关作出了检察意见。当地税务机关接到检察意见后,口头通知李某的涉案企业需补缴企业所得税50万余元。李某对此不解,向我们进行咨询。

二、律师意见

李某的涉案企业是否应当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呢?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展开分析。

第一,根据最高检刑事合规机制的有关规定,检察院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时认为需要对涉案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有权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在本案中,检察院认定涉案企业存在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犯罪事实,因此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建议税务机关就增值税对企业进行处罚。但是,检察院没有否认企业有真实的采购行为,未定性企业有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犯罪事实,因此在其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检察意见中,通常不会有也不应该有追缴企业所得税的意见。

第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应同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条件。由于本案所涉发票已定性为虚开发票,丧失合法性,因此税务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后,有权对涉案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查和调整。

第三,虽然税务机关有权对所得税进行调查和调整,但是不能未经调查就直接要求企业按照票面金额全额补税。即便启动调查,也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准予企业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如交易对方因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真实交易的合同、付款、物流、出入库等原始凭证予以税前扣除。满足上述情形企业将无需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税务合规建议

对于因有真实采购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司法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企业因虚接受发票被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的,可以积极申请适用刑事合规机制,取得合规不起诉的结案效果。

第二,企业在适用刑事合规机制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向司法机关举证阐述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同时要关注可能发生的补税、罚款等税收行政责任风险。

第三,检察院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和检察意见后,如果税务机关对涉案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查和调整的,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检查应对,及时换开补开发票,收集汇总采购原始凭证,争取免予纳税调整。必要时可以诉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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