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交所得税不交增值税的收入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4.09.19 00:00 阅读:

作者:会计思 2017年4月12日 北京 晴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包括了设计、安装、装潢、制度、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得。

从上面这个定义里可以看出涵盖了所有的个人劳务形式。没有明确的是被服务对象究竟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果被服务对象是个人,由于现实原因,很少有要发票的,也谈不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被服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由于财务管理的需要 ,就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发票,劳动者只能去税务局代开,这样就纳入了税务局的管理。

按照现在的管理办法,个人劳动者月度代开3万(季度9万)以下的发票是不需要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是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但是当企业支付这笔劳务报酬时,依然要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月度取得的劳务收入累计超过了3万(季度9万),是要就取得的劳务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

劳务报酬中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就是个人不在企业(包括企业的关联公司)任职、受雇,而担任企业的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这种劳务形式不论收入多少,哪怕是百万、千万都不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现在有很多专家、名人担任其他企业的独立董事,取得不菲的董事费收入。他们可以担任多少公司的独立董事呢?只有证监会曾在关于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里规定一个人最多同时担任五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但是他们是否还可以再担任多少非上市公司董事呢?似乎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一些专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每年轻轻松松就可以取得几十万,上百万的董事费收入。

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公平性原则似乎渐行渐远,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条文一条一条出,但是法律制定者很少从宏观角度审视是否公平,很少考虑各个税种之间的关系。

既然专家们是按照劳务报酬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被服务企业没有劳动关系,那么这种劳务报酬凭什么不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别忘了,很多专家取得的董事费收入金额巨大,所付出的劳动仅仅是参加企业的董事会,有的甚至甘心做个橡皮图章。对比普通人取得劳务报酬还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以及所付出的劳动来说,税法的公平性不禁让人质疑。如果专家可以不代开发票、不交增值税,直接取得董事费收入,那么能否取消个人劳务报酬必须提供发票以及月度3万(季度9万)不交增值税的限制?

作为普通劳动者的一员,不求让高收入者多交税,只求别让老百姓比高收入者交的税还多。否则,税法的公平性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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