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09.19 21:17 阅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企业:企业包括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非居民企构、场所;主营业务为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2. 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三大重点产业(即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企业:企业需要在海南自贸港注册;企业所从事的产业应属于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优惠目录中的产业。符合该政策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3. 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适用企业:企业需在海南自贸港注册。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企业机构、场所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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