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1 15:27 阅读:

现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整理如下。

一、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物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三、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四、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六、企业改制重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该政策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七、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増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1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九、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府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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