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发票所得税扣除

更新时间: 2024.11.22 01:49 阅读: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上可知,企业年末因未收到发票而暂估的费用,于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税前扣除。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由上可知,企业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如果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即需至税局对支出发生年度汇算清缴报告进行更正申报。之所以规定需更正至支出发生年度,是因为税法对公司经营亏损有最长五年的弥补期,如果允许企业在取得发票当年直接纳税调减,该笔支出可弥补亏损将大于5年,而有些企业将会钻政策的空子,这一点是国家税收征管所不允许的。

因为对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进行更正申报程序较为繁琐,如涉及其他已汇算清缴年度,后续年度需同步进行更正申报。如涉及金额确实重大,且能够对公司节约较大金额所得税,可以采取此方案。

实务中,如支出金额不大并在发生次年及时取得发票,一般在对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仅仅允许跨期一年。如某些地区税局严格要求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执行,那只能进行更正申报。

三、最简单高效的解决方案

12月31日前及时催要各类发票并入账,特别是金额较大类支出,避免跨期票据,往往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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