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1 08:37 阅读:

(一)主要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纳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用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纳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注意:除生产用地以外的生活、办公用地和农副产品加工场地不属于免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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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征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

5.盐场、盐矿用地、矿山企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电力行业用地、民航机场用地等主体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税。

6.港口、机场用地免税

注意:对机场的工作区(办公、维修场所、停车场、生活区、绿化区)和场内道路用地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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