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所得税在哪里交
近日网上看到一份行政处罚文书,称某路桥公司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税所得税被罚。具体如下:01#很显然,这份处罚书里面,某路桥公司是用工的一方,而这些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到路桥的。
2024.11.07实务中,公司承担了对方劳务报酬的个税,在申报劳务报酬时,该按多少申报?怎么由税后收入倒推出来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个税是多少?
1-税后收入如何倒推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第十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明确给出了计算公式:
也就是说,对于倒推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种情况: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告里说的文件表三:
含税级距这块,和目前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率是重合的。
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文件中,对不含税级距这一部分做了修改:
税率表变化如下图所示:
2-实操中如何计算?案例+解析
【举例】假设东百公司聘请王二进行独立劳务设计LOGO,双方约定税后劳务报酬为12800元,劳务报酬的个税由东百公司承担。请问,东百公司按照多少申报?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
1.计算设计师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更新后的税率表,不含税收入12800元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12800- 0)×80%】/【1-20%×80%】=12800×0.8/(1-0.2×0.8)=12190.48(元)
2.计算公司为设计师承担的个税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为12190.48元,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应交个人所得税额=12190.48×20%-0=2438.10(元)
3.设计师的税前劳务报酬总金额=税后劳务报酬+个税=12800+2438.10=15238.10(元)
综上,可以知道东百公司聘请王二设计LOGO的实际成本支出为15238.10元,财务在为该设计师申报个税时,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15238.10元申报。
3-其他涉税风险点
除此之外,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很多公司都会发生以下2点企业所得税风险:
有些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前,只是简单的编制《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再让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发放及计入相关费用。
这种处理方法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无论金额多少,都应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当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公司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有些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前,不取得劳务者的提供发票。只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然后直接计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种处理方法是错误的。
我们知道这些操作,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管理和开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综上可知,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时,只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而不索要正规发票,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近日网上看到一份行政处罚文书,称某路桥公司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税所得税被罚。具体如下:01#很显然,这份处罚书里面,某路桥公司是用工的一方,而这些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到路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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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