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所确认的时间是不太一样,但是都需要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确认的条件主要包含四点:1、合同已经签订,并且企业已经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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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监管分析如下:
C社:这个案例是常见的受托加工还是独立购销判断问题,判断的关键在于发行人C是否取得原材料控制权,即,是否能够主导原材料的使用并取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如下:
本案例属于取得无纺布(原材料)后进一步生产加工成成品(湿巾)销售给客户。
前述准则规定中的情形(三)属于本案例判断的适用范畴。讨论的点在于,一是发行人是否取得了无纺布控制权,二是是否提供了重大服务进行整合。本案例监管分析的要点是前述第一点,即,是否取得无纺布控制权,对于第二点是否提供重大服务,我们理解从无纺布到湿巾,功能方面发生变化,构成重大服务,不作过多讨论。
对于第一点,关于控制权是否取得,准则提供了综合考虑的事实和情况,简单归纳为,一是承担主要责任,二是承担存货风险,三是自主定价。本案例,无纺布由客户指定供应商提供,客户指定无纺布只能用于给客户生产湿巾,剩余的无纺布要退回,客户还会及时了解无纺布库存情况并定期盘点,这说明发行人不能主导无纺布的使用,不承担无纺布保管之外的毁损灭失以及跌价风险,定价方面,由于约定按同等产品最低价卖给该客户,综合不承担存货风险的承担、不能完全自主定价的事实和情况,发行人未取得无纺布控制权。
综上,发行人适用情形(三)的判断,但仅满足第二点,不满足第一点,因此,发行人转让商品前未取得商品控制权,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我们前述的分析实际上是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找到案例适用的情形,第二层是找出对应的判断要点(控制权+重大服务),第三层是对控制权转移的判断考虑的事实和情况(存货风险承担+自主定价)、重大服务的认定。大家在做总额法和净额法判断时,也可以基于前述思路。
本篇前一篇文章,我们分析的是平台公司收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判断,也是按此思路分析:
第一层先找出其适用情形(二);
第二层找出商品控制权转移的点,找的过程比较复杂,平台公司既有平台管理服务,也有平台上售卖的商品或服务,所以首先要找出客户要的商品是什么,才能进一步判断该商品控制权在平台还是在商户;
第三层是对情况和事实的考虑,对客户主要责任承担以及自主定价,不涉及存货风险,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客户)找发行人(平台),因为是保险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合同,发行人相当于“总包”,至于“分包”给谁,保险公司(客户)不管,因此发行人承担主要责任,自主定价方面,保险公司并未限定该权利,遵循服务的市场价格,因此发行人也拥有自主定价权。
三个层次的分析,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结果显而易见,即,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最后,准则判断纷乱复杂,但并非杂乱无章,当你千头万绪无法判断时就回归准则原文,这是最好的解答。其他不管是监管适用指引会计类第*号、监管报告或者是事务所等市场机构研究,都是由准则衍生,很多情况如果我们脱离准则,去看这些报告或者研究,会更令我们不得其果,不知其所以然,遇到问题首先是去找答案,而不是自己头脑中先有个清晰的思路。所以,总结和理解准则原文逻辑,才是学会准则判断的最佳路径。
来源CPA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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