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 2024.09.18 20: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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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图1)

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图2)

监管分析如下:

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图3)

C社:这个案例是常见的受托加工还是独立购销判断问题,判断的关键在于发行人C是否取得原材料控制权,即,是否能够主导原材料的使用并取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如下:

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图4)

本案例属于取得无纺布(原材料)后进一步生产加工成成品(湿巾)销售给客户。

前述准则规定中的情形(三)属于本案例判断的适用范畴。讨论的点在于,一是发行人是否取得了无纺布控制权,二是是否提供了重大服务进行整合。本案例监管分析的要点是前述第一点,即,是否取得无纺布控制权,对于第二点是否提供重大服务,我们理解从无纺布到湿巾,功能方面发生变化,构成重大服务,不作过多讨论。

对于第一点,关于控制权是否取得,准则提供了综合考虑的事实和情况,简单归纳为,一是承担主要责任,二是承担存货风险,三是自主定价。本案例,无纺布由客户指定供应商提供,客户指定无纺布只能用于给客户生产湿巾,剩余的无纺布要退回,客户还会及时了解无纺布库存情况并定期盘点,这说明发行人不能主导无纺布的使用,不承担无纺布保管之外的毁损灭失以及跌价风险,定价方面,由于约定按同等产品最低价卖给该客户,综合不承担存货风险的承担、不能完全自主定价的事实和情况,发行人未取得无纺布控制权。

综上,发行人适用情形(三)的判断,但仅满足第二点,不满足第一点,因此,发行人转让商品前未取得商品控制权,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我们前述的分析实际上是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找到案例适用的情形,第二层是找出对应的判断要点(控制权+重大服务),第三层是对控制权转移的判断考虑的事实和情况(存货风险承担+自主定价)、重大服务的认定。大家在做总额法和净额法判断时,也可以基于前述思路。

本篇前一篇文章,我们分析的是平台公司收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判断,也是按此思路分析:

第一层先找出其适用情形(二);

第二层找出商品控制权转移的点,找的过程比较复杂,平台公司既有平台管理服务,也有平台上售卖的商品或服务,所以首先要找出客户要的商品是什么,才能进一步判断该商品控制权在平台还是在商户;

第三层是对情况和事实的考虑,对客户主要责任承担以及自主定价,不涉及存货风险,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客户)找发行人(平台),因为是保险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合同,发行人相当于“总包”,至于“分包”给谁,保险公司(客户)不管,因此发行人承担主要责任,自主定价方面,保险公司并未限定该权利,遵循服务的市场价格,因此发行人也拥有自主定价权。

三个层次的分析,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结果显而易见,即,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最后,准则判断纷乱复杂,但并非杂乱无章,当你千头万绪无法判断时就回归准则原文,这是最好的解答。其他不管是监管适用指引会计类第*号、监管报告或者是事务所等市场机构研究,都是由准则衍生,很多情况如果我们脱离准则,去看这些报告或者研究,会更令我们不得其果,不知其所以然,遇到问题首先是去找答案,而不是自己头脑中先有个清晰的思路。所以,总结和理解准则原文逻辑,才是学会准则判断的最佳路径。

来源CPA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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