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租金可以抵所得税吗

更新时间: 2024.09.16 04:21 阅读:

融资租赁顾名思义融资性质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本文就融资租赁的承租方如何财税处理分析如下:

一、融资租赁租入资产是否允许进项税抵扣?融资租赁具有融资性,根据国家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租入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是否允许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属于“租赁服务”中的“融资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根据租赁资产的不同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适用13%和9%税率。由此可见,虽然融资租赁具有融资的性质,但毕竟并不是贷款服务。因此,融资租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同时用于多种增值税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这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当然包括融资租赁租入。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现行政策规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超过500万是否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文件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也将融资租入作为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之一,是与购进、自建等是并列的关系,并不是包含在购进之中的。所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可以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依“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按照租金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贴花,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货物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纳印花税,那么应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二是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让给承租方的,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四、会计处理。在旧准则中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不做为资产核算。新租赁准则变化后,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将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管理(指企业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租入固定资产使用“使用权资产”进行核算此项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16号准则规定:“使用权资产”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应付租金初始现值=应付租金*折现率(采用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激励=出租方给予的优惠,初始直接费用=承租发生的增量费用,复原成本按或有事项处理。涉及的具体处理如下:

1、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

银行存款等(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复原成本

2、确认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按折现率计算)3、确认折旧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

4、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5、支付修复成本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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