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抵减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6 07:27 阅读:

问题描述:胜利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毛坯房出租给黄河商贸公司,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300万元,于每年1月1日支付当年租金。双方合同约定,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加装中央空调的费用由出租方负担,但由承租方垫付,并以该费用抵减第一年的租金。胜利房地产企业租赁期内实际收取的租金为1200万元。

问题:以加装中央空调费用抵减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胜利房地产企业对外出租房屋,第一年应收的租金抵减加装中央空调费,使企业负债(应付的加装中央空调费)减少,属于获得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一年的租金收入300万元也应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以租金抵顶中央空调安装费与免租期内免收租金性质是不相同的,以租金抵顶中央空调安装费,在租赁期内要计算租金,并以应收的租金抵顶债务,而免租期内是不计算租金的,并且按照《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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