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综合所得税算法

更新时间: 2024.11.07 17:32 阅读:

1. 自行申报系统

公司税是一种自行申报体系。有纳税义务的公司, 应当在其营业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内,向相关税务机 关缴纳税款。

2. 结转亏损

从2021年1月开始,结转亏损可在十五年内扣除 。对于中小型企业(“ SME”),结转亏损的年度 扣除额没有限制。但是,对于非中小型企业纳税 人,一年中最高扣除额为该会计年度应税收入的 60%。对于中小型企业,特定年份的亏损可以追 溯到前一年的税基。

3. 统一税收制度

国内公司和其他完全由国内相应公司控制的国内公司(或完全控制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 的批准,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完全控制的子公司的情况下, 所有相应的公司都应采用统一的税收制度。 “完全控制”意味着拥有100%的股份。在全部发行 股票的5%以内,通过员工持股的员工被认为是“完全控制”的。

4. 外国公司的税收

外国公司子公司的收入一般以相同的方式评估, 其税率也与当地注册的子公司的税率相同。并且 分支机构和总部之间要秉持着公平的原则进行交 易。

5.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与交易归算人相关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纳税义务受实质归算人的约束。与业务内容相关的实质原则:根据实质内容,不论其业务名称或形式 , 遵守相应的税法。

6.利息减免限制

如果韩国子公司向其外国控股股东借入的贷款额是其股本的两倍以上(一般债务与股本之比为2:1,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为6:1),则借款超出部分的应付利息被称为股息。 这些股息须缴纳预扣税,并将被视为以公司所得税的不可扣减费用(资本弱化规则)。

随着税制改革立法引入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A)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韩国子公司对外国关联方的利息减免将限于采用固定比率规则(即30%的EBITA)或者资本弱化规则。

7.预扣税

随着税制改革立法引入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 BITA)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韩国子公司对外国关联方的利息减免将限于采用固定比率规则 (即30%的EBITA)或者资本弱化规则。 对于非居民,可从来源扣除税款。每个在韩实体在支付或将某些类别的收入给任何非居民之前,都必须扣缴税款。

当韩国与非居民所属国签订双重税收协定时,上述预扣税税率可以减少。非居民所得之代扣税款,必须于 所得之月次月十日前汇缴给税务机关,否则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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