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所得税滞纳金的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1.25 16:15 阅读:

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某颜料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未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未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266号

广州市某颜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经营期间取得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64303043-64303056,金额合计1,367,521.38元,税额合计232,478.62元,价税合计1,600,000.00元,货物名称为氧化铁黑。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17年4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232,478.62元,于2017年6月8日在2017年5月(税款所属期)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2,478.62元,但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上述发票金额合计1,367,521.38元已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并作税前扣除,上述会计处理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未作纳税调整。

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0〕534号),你单位无法在限期内补开、换开发票或完整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进项转出资料;2.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3.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1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由于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进项税额转出,故本次检查对已转出的增值税232,478.62元及相关地方税费及附加不作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367,521.38元,你单位原申报2017年实际利润额54,287.78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0.00元,调整后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411,809.16元,按25%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52,952.29元,你单位原申报2017年企业所得税额5,428.78元,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347,523.5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滞纳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 2,985.02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 2,789.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195.2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合计347,523.51元(不含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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