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所得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1 21:52 阅读:

一、风力、水力、光伏发电产业税费优惠: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四)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六)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风电所得税优惠政策(图1)

风电所得税优惠政策(图2)

风电所得税优惠政策(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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