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所得税绪论

更新时间: 2024.11.21 05:40 阅读:

一、企业所得税案例

目标公司为上海公司。

上海公司的股东是深圳公司。

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交易,收购上海公司100%股权。

交易价格14.4亿元。

(1)北京公司支付7.056亿元后,完成股权过户登记。

(2)上海公司继续由深圳公司提名董事长,三年业绩目标为:

2016年实现利润0.8亿元

2017年实现利润1.04亿元

2018年实现利润1.35亿元

三年合计:3.19亿元。

(3)每年度专项审计完成后,支付2.448亿元。(剩余款项7.344亿元的三分之一)

(4)每年度专项审计结束后,上海公司没有完成的业绩,从支付款中扣除,然后支付余款。

实际案例相关资料:

业绩所得税绪论(图1)

二、个人所得税案例

目标公司为西藏公司。

西藏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萧

重庆公司是上市公司,与自然人萧交易,收购西藏公司100%股权。

交易价格144894.75万元

上市公司重庆公司,发行77733235股收购。(每股发行价格18.64元)

(1)2015年1月4日,西藏公司完成股权转让过户登记。

增发新股于2015年1月12日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2)自然人萧承诺

2014年净利润1.4亿元

2015年净利润1.76亿元

2016年净利润1.9亿元

三年合计5.06亿元

(3)未完成业绩,自然人萧用增发股票进行补偿。

重庆公司以1元回购并注销。

按照未完成承诺利润的比例,每年从增发新股中按比例回购。(77733235股)

(4)股份补偿回购,具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操作。(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减资,公告债权人并承担清偿或担保责任,等等)

实际案例相关资料:

业绩所得税绪论(图2)

业绩所得税绪论(图3)

三、分析

1、业绩对赌,股权转让的价格都是确定的。

2、两个案例中,股权转让价格都包含了对业绩的预期。

如果业绩不达标,转让方需要补偿。

3、在第一个案例中,如果上海公司三年合计亏损22亿元,加上预计3.19亿元的利润,

股权转让方深圳公司合计需要补偿业绩25.19亿元。

除了14.4亿元的股权转让款,还要再补偿10.79亿元。

即使把14.4亿元股权转让款都补偿进去,股权转让仍然有效。上海公司仍然属于北京公司的子公司。

从这个角度看,业绩补偿和股权转让没有关系。

业绩补偿,就是对赌失败的代价。

所谓的估值调整,属于误判。

对赌就是对赌,没有估值调整的功能。

4、如果三年业绩在3.19亿元以上,则深圳公司判断准确,对赌胜利。

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

股权转让价格,与对赌没有关系。

5、只要是对赌失败,深圳公司就要为对赌付出代价。

这个代价,就是赌博的代价。

业绩补偿,属于赌博失败的代价。

6、参与对赌的北京公司,它失败的代价是什么?

如果亏损22亿,真以为深圳公司有补偿能力?

用14.4亿元,买进一个垃圾公司,也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看股价就可以基本了解北京公司的风险有多大。

7、再看第二个案例

业绩补偿的金额是可以确定的。

只是补偿金额因为是股票,可能会随市场波动。

如果股价大涨,比如从18元涨到100元,自然人萧发生股票补偿,则亏大了。

如果股价大跌,比如从18元跌到现在的5元,自然人萧发生股票补偿,则赚便宜了。

8、和第一个案例相同,表面上,似乎自然人萧在对赌中弱势。

实质上,重庆公司才真的风险极大。买进一个垃圾公司,不论对赌赢得多好,最终其实是输的底裤都没有了。

股价掉下来就说明了一切。

四、所得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有亏损弥补,损失抵扣等制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完全可以处理对赌问题。

2、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基本类似企业所得税。可以处理对赌问题。

相关分类所得,则没有亏损弥补、损失抵扣制度。

对赌与其他类型所得一样,都不予考虑亏损弥补等问题。

五、结论

1、业绩补偿的对赌协议,虽然伴生于股权转让业务,但基本和股权转让不相关。

2、对赌,本质上属于赌博。

没有估值调整的功用。

3、对赌业绩的股权转让,受让方风险更大。

转让方业绩补偿风险,相对于受让方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或者说稳赚不赔)

六、常识

现实中,凡是被上市公司收购的企业,哪一个股东没有发大财?

(也许有相反个例。但我确实不知道。没有见过,也没有听说过这种相反个例)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后,导致上市公司本身股价大涨的案例,我确实见到过。

但股权收购,导致股价大跌,我也看到很多。

(没有相关统计数据,这里算是谣诼,希望读者自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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