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用扣除标准 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4:29 阅读:

几种常见费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

一、

三项费用扣除标准

实际发生额

财税〔2018〕51号

1

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注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注2: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3: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

二、

业务招待、广宣费扣除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1

业务招待费

A、发生额*60%;B、销售收入*0.5%

A和B两者中取小

注1:广告宣传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注3: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广告宣传费

不超过销售收入*15%

三、

公益性捐赠支出

财税〔2018〕51号

公益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注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2: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四、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1

保险企业

当年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8%

注: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五、

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组通字〔2017〕38号

1

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上年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1%

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累计结转超上年工资额2%,则不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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