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调整

更新时间: 2024.09.19 16:59 阅读:

案情概况:

A企业是一家软件研发企业,2018年为了生产研发,购入某设备,价格为400万元,在购入设备时已采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方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2020年,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在完成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了账上的该研发设备的折旧费,造成重复扣除固定资产费用的风险。在税务机关的核查下,该企业最终补缴税款6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的设备器具,如果同时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可以在当年加计扣除。但以后年度的折旧,就不能再于所得税前扣除。

在上述案例中,A企业已于2018年将所购买的设备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并在当年享受了加计扣除的优惠,但企业在2019年会计上继续进行折旧摊销时,未对摊销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导致2019年企业所得税重复税前扣除和重复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不同,针对同一笔经济业务,税务规定的处理方式和会计在计量原则、计算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应准确区分可能存在税会差异的项目。

应对人员建议,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时,账册上应做好备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注意对已全额扣除的固定资产进行纳税调增。

主要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八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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