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借方余额如何处理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时,该期不需缴纳增值税,该借方余额即反映为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024.11.06发票丢失,这个太正常了。
有时候和发票不轻易间,说散就散了。
除了电子发票“妈妈再也不担心我走丢了”,只要是纸质的,需要邮寄的,那都有丢失的可能性。
人民币都会丢,还用说发票吗?不过现在走哪都手机支付了,人民币不怕丢,怕丢的是手机。
所以甭管你管理多仔细,也难免出现丢失情况,毕竟很多情况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邮寄丢失,销售人员送票时候丢失,客户丢失不承认。
反正四个字,说没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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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了怎么办呢?还能怎么办,按规定补呗,发票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这里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
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处理丢失的专票的?是不是都是基本都是回答的《已抄报税证明》+记账联复印件?
不错,专票有两联给客户,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如果已经认证了,那么文件要求是销售方去主管税务局办理一个《已抄报税证明》,再把自己的记账联复印件盖上发票专用章,一并给对方。
对方呢,其实就可以以此作为税务抵扣的依据以及账务处理附件了。
这个详细的就不多说了,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这个大家可以自己去搜索看看。
当然个别地方对专票丢失可没那么轻松,除了上述要求外,还非常严格的要求要登报、报案、挂失,处罚「丢票方处罚」
没错,绝对有这种地方,比如深圳「如下」。
这里的处罚是有丢票的一方在税务局接受处罚,接受处罚后再将处罚资料交开票方办理挂失。
二哥这里就不多讨论登报等这么多要求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反正就是有不同,有差异,实践中你还得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规定来做。
比如北京就更厉害了,抄报税证明都不用了。
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京国税函〔2018〕1号通知中,正式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开具。也就是说北京市范围内的销售方在面对购买方索取此证明时候将不能为其出具。
原北京国税认为,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我们已经实行了对增值税发票状态全国范围实时可查,这张证明其实已经变得可有可无。
其实二哥也觉得这个证明有点多余,增值税专票发票,电子底账,就算丢失了,也不可能被别人抵扣了,或者说乱抵扣了,因为都有电子底账管着,发票丢失,电子信息可不会丢失,销售方有没有按时纳税申报,这个其实都是可控的。
所以,不同地方要求也不同,具体还是依据当地管理政策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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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本文的关键来了,不同地区确实有不同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却不能采取下面这种“妙招”方式来投机取巧的干。
很多业务人员丢了发票,直接回公司就要财务重开,财务说不能重开,要登报、挂失,然后还要开证明,业务一听,咋这多事呢?不就一张发票嘛,你直接作废重新开一张不就得了嘛。
哥,你以为这过家家呢?这是发票。
当然,你还别说,有些会计人员就听进去了,咦,对啊,我为什么不作废啊,跨月的丢失我还可以红字呢。然后出现以下“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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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招1”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登报了,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妙招2”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总之,丢失专票你还是老老实实按当地规矩处理吧。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时,该期不需缴纳增值税,该借方余额即反映为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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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