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三费扣除标准

更新时间: 2024.09.19 05:01 阅读: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8%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为计算扣除基准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

  • 支付给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如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社保、住房公积金、津贴、补贴等,且企业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 支付的临时用工工资、薪金,如季节工、临时工、实习工、返聘离退休人员等;
  •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不包括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按劳务费支出税前扣除);以及
  • 企业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支出等。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的支出不能计入上述工资、薪金总额,如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防暑降温费、供暖费补贴、企业的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等属于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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