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增值对所得税的影响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50 阅读:

2023年第166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

(一)政策规定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三)政策备注

该政策有效期限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并没有行文延续。2015年前发生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事项,在2018年前完成改制资产评估的,符合规定且未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依据执行;已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还。

二、注意事项

(一)政策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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