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属地管辖原则

更新时间: 2024.11.22 11:21 阅读:

6、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为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为3款。第1款是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国外之间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及地下层;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这里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指《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的特别规定。

第2款是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这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可以是军用的,也可以是民用的。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即使航行或停泊在我国领域外,也属于我国管辖,对于发生在这些船舶、航空器内的犯罪,我国有权行驶刑事管辖权。

第3款是关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是同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形如何适用刑法的规定。按照本法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如在国外伪造人民币而在我国境内使用的,适用我国刑法。

【实务问题】

在实践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除该人享有的外交特权之外,都要受到我国刑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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