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已经计提缴纳,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1 04:26 阅读:

根据最新政策,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给不少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带来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因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或风控不到位,出现了优惠政策适用不当的问题。

风险点一:利用未开票收入虚增四项服务销售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利用未开票收入难核实的情况,将不属于四项服务的未开票收入,计入四项服务销售额中,从而导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申报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

甲电子商务公司2022年提交了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但税务部门经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其四项服务开票金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仅为12%,与其声明填报的数据差异较大。经核查,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未开票收入1000余万元,为货物销售收入。企业在提交声明时,直接将未开票收入归集到四项服务品目中,相应计算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了50%。其实,该公司并不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无法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最终甲公司补缴增值税4万余元,并缴纳了相应滞纳金。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在确定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要准确归集四项服务销售额,既要在日常经营业务中规范自己的开票品目,也要准确判定未开票收入是否属于四项服务销售额,避免错享、少享。

风险点二:进项税额转出后未调减对应加计抵减额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实务中,一些企业对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对应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后,未及时调减加计抵减额,导致税务风险。

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税务人员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其在2022年有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但未见有调减加计抵减额相关数据,存在风险疑点。经核查,该公司原申报的所属期2022年12月存在进项税额转出1.8万元,此部分进项税额此前已计提加计抵减额,却未按规定在进项税额转出后计提加计抵减调减额,存在违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问题。经辅导,该公司进行了更正申报,调减加计抵减额,并补缴相应的税款,缴纳相应滞纳金。

对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后,应准确判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此前是否已计提加计抵减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比例是多少。对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避免应调未调带来的涉税风险。

风险点三:取消适用声明却未进行相应调减处理

实务中,有些企业虽然提交了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计提了加计抵减额,但在后续税务管理中,发现自身并不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时,只取消了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未对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进行调减处理,也未更正申报,产生错享税收优惠的风险。

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判断自己软件服务收入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了50%,于是在当年提交了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月计提了加计抵减额,享受了该优惠政策。今年初,企业在自查时发现,上一年度经营收入主要为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而非软件服务收入,实际不符合该政策适用条件,于是作废了该声明。但丙公司未进行更正申报,也未对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进行调减处理。

税务人员经过大数据比对发现,丙公司四项服务的开票金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不达标,且企业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却未提交相应的有效声明,随即开展核查工作。经核查,该公司确实不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已取消了适用政策的声明,却未对已计提加计抵减额部分作更正调减处理,存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经辅导,企业更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补缴相应的税款,缴纳相应滞纳金。

税务部门建议,此前已提交声明并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企业,如果明确或得知自身不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务必在取消声明的同时,对此前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进行相应的调减处理,切不可因一时大意导致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带来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加计抵减:合规收入可加计 多计收入须调减,2023年06月09日,版次:06,作者:本报记者 雷晴 通讯员 陈艺玲。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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