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股东分红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8 00:55 阅读: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目前依然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凡不符合文件列举情形的不属免税范围。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何为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你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可否视作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有关问题的请示》(辽汇发[2005]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此复。2005年7月15日。

也就是说,先取得境外身份,后投资境内企业取得的分红才能享受政策优惠!

目前,优惠政策不受此文件影响:《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 :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