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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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指的是债务人消亡、不存在的情况,法人债务人注销、吊销等,自然人债务人死亡等,该情况需要得到工商、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官方信息的支撑。
第三种就是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但重点是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例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后债务人无法偿还的部分。如果仅仅是逾期三年以上,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无力偿还,依然是不能作为资产损失进行处理的。
第四种是债务重组的情况,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约定,债权人做出妥协,债务人仅需支付部分应收账款即可,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确认资产损失,相对应的,债务人应当确认重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这种模式下,债权人应当留存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第五种是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坏账损失。
除了上面所说的仅逾期三年不能确认坏账损失的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也需要注意不能确认坏账损失。
企业日常经营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实质不是坏账损失,而是一种销售折让,在对这部分金额进行税务处理时,不能按照资产损失来确认,而应当按照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等方式来处理。
根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目前申报资产损失不用再向税务机关进行报送审批,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原则,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因此,企业需要承担留存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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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